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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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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1 一、霸凌定義2 二、霸凌種類2.1 肢體霸凌2.2 言語霸凌2.3 關係霸凌 一、霸凌定義所謂的霸凌,意指欺負的行為具有「攻擊性」,且是蓄意而為,並造成了另一方身心靈方面的傷害。加害者與受害者間通常具有勢力及地位不平等之關係,欺凌的行為亦可能長期而反覆不斷。霸凌易使受害者造成身心靈方面的重大傷害,嚴重者甚而將使受害者轉變為加害者的角色。 二、霸凌種類 肢體霸凌指肢體方面碰觸所造成的傷害,為所有霸凌種類中最易辨識者,易使受害者身上有所創傷。肢體霸凌例如拳打腳踢,以武力威嚇,或掠奪他人財物等,常於校園中發生。 言語霸...
驕者必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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驕傲的人往往會因大意而遭到挫敗。如:「他宣稱自己穩拿冠軍,卻名落孫山,的確驗證了驕者必敗這句話。」
東林黨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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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爭。 東林黨東林黨最早的領袖和東林書院有密切的關係。顧憲成因為朝廷的爭議,在萬曆中葉忤逆的皇帝的旨意而被削籍為民,乃在江蘇無錫重建東林書院。萬曆三十二年(一六零四)書院落成,顧憲成與高攀龍等人講學其中。他們有感於王陽明學派在晚期發展出的「無善無惡」的觀念,喪失的對錯是非的判準,讓人流於虛無狂誕,所以再度提倡聖人之道和四書五經。 過程以東林書院為核心的世人,漸漸發展成朋黨。他們以清流自任,先是對內閣和官員的施政提出批評,繼而反對礦稅,對商民工匠抵抗礦吏、稅吏的暴動表示同情。熹宗天啓年間,太監魏忠賢受到寵信,並受命掌管特務...
懊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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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而沮喪。南朝宋.劉義慶《世說新語.言語》:「鶴軒翥不復能飛,乃反顧翅,垂頭視之,如有懊喪意。」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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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以、不能夠。《文選.潘岳.笙賦》:「人生不能行樂,死何以虛謚為?」《文選.劉歆.移書讓太常博士》:「當此之時,一人不能獨盡其經。」
2.未及、不及。《戰國策.趙策一》:「韓與秦接境壤界,其地不能千里。」唐.柳宗元〈鈷鉧潭西小邱記〉:「邱之小,不能一畝,可以籠而有之。」
3.才能低下者。《論語.泰伯》:「以能問於不能,以多問於寡。」
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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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好意。《漢書.卷五四.李廣蘇建傳.蘇建》:「因厚賂單于,答其善意。」
2.善於揣測別人的意向。漢.王充《論衡.知實》:「臣聞君子善謀,小人善意,臣竊意之。」
3.《民法》上的概念係指不知情。
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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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功業和名聲。《莊子.刻意》:「若夫不刻意而高,無仁義而修,無功名而治。」晉.陸機〈樂府詩〉一七首之一一:「但恨功名薄,竹帛無所宣。」
會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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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解對方的意思。如:「他剛到國外時語言不通,常因會錯意而鬧笑話。」
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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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中,「過失」指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之發生,雖非於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無認識過失),或預見其發生而自己主觀確信其不發生者(有認識過失)。《刑法》規定有過失致人於死罪及過失傷害罪。
法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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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國法治國的基本主張主要再要求國家統治權的行使,必須受到憲法及法律之約束。憲法及法律的作為國家權力的運作劃出法的界線,使其無法恣意而為,而能致力追求正義,進而形塑公平正義的社會。(註1)從歷史的脈絡來看,法治國原則的概念在發展上主要有兩個演變、轉折:一是由過往的「自由法治國」變為今日的「社會法治國」;另一則是由過去「形式法治國」轉為現在的「實質法治國」。自由法治國到社會法治國從自由法治國道社會法治國的演變與歐洲當時的歷史背景息息相關。在自由法治國時期,當時國家主張無為而治,即所謂「夜警國家」,國家的首要工作即是維持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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