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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培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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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校人首先以台北西北區扶輪社為起點,邀請社會賢達參與;隨後即假台北市中國大飯店召開籌備委員會,會中決議以「台灣物理醫學院」名義向教育廳申請設校。教育廳以請示教育部為由,暫擱此案。民國53年11月8日,蔡創校人以「私立元培醫事技術專科學校」呈文教育廳重新申請設校,惟此案在教育廳又延宕近一年,幸獲時任教育部醫學院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的醫學界前輩杜聰明博士贊同及鼎力相助。民國54年8月4日,奉教育部令,准予董事會備案;同(54)年10月28日,教育部核准本校立案並准同時招生,元培科技大學的前身「元培醫事技術專科學校」也正式開辦...
國語羅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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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十七年由國民政府大學院公布的應用羅馬字母,有別於國語注音字母ㄅ、ㄆ、ㄇ、ㄈ等。特點是用羅馬字母變化表示聲調。如iou(幽),you(由),yeou(有),yow(佑)。民國二十九年,由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決議改名為「譯音符號」。民國七十五年一月,並依此修訂成「國語注音符號第二式」,公告供各界採用。
大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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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大學教師分級及聘用1.大學教師之分級(大學法第十七條)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大學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分級、資格、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2.大學教師之聘任(大學法...
條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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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項依序列舉。[例]請條列本次會議的決議事項,印發與會人員。
糾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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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的職權之一。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的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施政,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若委員會認為其有違法或失職行為時,得經各有關委員會的審查及決議,向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提出糾正案,促其注意改善。
不逮捕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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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上規定在會期中,除現行犯外,警方不得逮捕或拘禁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目的在避免因被補人員不能行使職權,而影響開會或決議人數。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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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學歷,而在學術上有特殊貢獻,經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得任大學或專科學校教師。第二十條 (特殊地區教育人員之資格)  偏遠或特殊地區之學校校長、教師之資格及專業科目、技術科目、特殊科目教師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資格,由教育部定之。  在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前已考進師範學院幼教系及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前已考進師範學院進修部幼教系肄業之師範生,參加偏遠地區國民小學教師甄試,其教育學科及學分之採計,由原就讀之師資培育機構依實質認定原則處理之。  參加八十九學年度各縣市偏遠...
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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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行政院商議決策的機構。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組成。以行政院長為會議主席,並對會議的決議有決定權。凡應在立法院提出的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都需提由行政院會議議決。
滅後,應繼續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第 17 條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評議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邀請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指派之人員到場說明。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於委員會議評議時到場說明者,經委員會議決議同意後,應指定時間地點通知其到場說明。依前項規定到場說明時,得偕同輔佐人一人為之。申訴案件有實地瞭解之必要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推派...
死硬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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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特定立場,頑固不通的人。如:「就是因為這些死硬派無法溝通,才讓事情遲遲無法解決。」
我是貓頭鷹博士,
有問題可以問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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