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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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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的議案或案件依法須先交付其他院會或法庭討論,稱為「先議權」。如少年管訓事件、少年刑事案件,即須優先送交少年法庭處理。
供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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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自陳事實的字據。《清平山堂話本.錯認屍》:「抵賴不過,從頭招認了,都押下牢監了,安撫俱將各人供狀立案。」《西遊記》第九回:「每人痛打一百大棍,取了供狀,招了先年不合謀死陳光蕊情由。」
留置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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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庭為決定應否為管訓處分,認為必要時,以裁定將少年交由少年觀護所,施以輔導監督,為相當期間的觀察。
出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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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到法庭打官司或做證人。《醒世恆言.卷一五.赫大卿遺恨鴛鴦絛》:「不想有十數個徒弟徒孫們,在那裡看出官,見師父被打,齊趕向前推翻了那老兒,揮拳便打。」
公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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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庭。《初刻拍案驚奇》卷二:「鄭月娥也到公庭,一個認哥哥,一個認妹子。」
旁聽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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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會議廳和法庭內,特為旁聽者專設的坐席。如:「旁聽席的聽眾請肅靜。」
少年觀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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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少年法庭專司收容少年的處所。少年法庭對於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少年,因不能責付或以責付為不適當,而予以收容的設施。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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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規定擁有代理權的人。如父母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如:「少年法庭調查事件時,得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
法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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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中擔任押送或戒護犯人、傳喚當事人、證人和維持法庭秩序等職務的警察。
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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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成員。但根據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司法院大法官除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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