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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教材(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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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教材是大陸地區少數民族文字教材之簡稱,係指使用少數民族文字編譯出版的大、中、小學教科書和教學參考資料。早在一九四九年三月,在吉林延邊就成立了延邊教育出版社,這是大陸地區成立最早的少數民族文字教材出版機構。其後內蒙古自治區政府也在文教部內專門設立編譯出版蒙古文教材的編譯室,並在此基礎上,幾經更迭,於一九六○年成立內蒙古教育出版社。大陸中央政府成立後,分別在一九五一年和一九五六年召開的第一次、第二次全國民族教育會議上,均提出了少數民族文字教材建設。一九五六年,新疆教育出版社成立,並用維吾爾、哈薩克、阿爾克孜、錫伯、蒙古族等多種少數民族文字編譯出版教材。同年,內蒙古自治區根據第二次全國民族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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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師工資(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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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民辦教師工資待遇實行國家補助、集體(即地方社區)支付工資的制度。國家補助列入財政預算,在民辦教師補助費科目中列支。一九八六年中央政府曾規定民辦中學教師年補助金額為二百六十元,民辦小學教師為二百二十元,各地政府可根據當地財政狀況予以增加。近十年來,國家補助金額已有較大幅度提高,但各地提高幅度差異很大。集體支付工資又稱鄉(鎮)統籌工資,主要從鄉(鎮)統籌的農村教育費附加中開支,工資金額由各地自行確定。
大陸地區民辦教師工資除個別富裕地區外,普遍低於公辦教師工資。目前政策為不再增加新的民辦教師。現有合格的民辦教師經考核認定資格後逐步轉為公辦教師,不合格的予以調整。(參見「民... |
〔關於擴大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工作權限的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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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關於擴大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工作權限的規定及其實施細則〕,係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於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三日發布。制定的目的是為逐步擴大高等學校選拔新生的權限,杜絕不正當之風氣。其主要內容有:
1.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錄取體制的高等學校和地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和各高等學校,可結合本地、本校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2.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必須貫徹執行有關政策,其具體職責如下:(1)根據本地招生委員會畫定的控制分數線確定本校在當地的調閱考生檔案材料的分數線、比例及相鄰志願之間的分數級差。(2)當考生德智體狀況、高考... |
火塘教育(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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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塘教育」是指大陸西南地區少數民族家庭在火塘邊進行的教育,是西南少數民族家庭教育形式之一。
「火塘」是一種有特色的灶,不像中國大陸中部地區的灶那麼複雜,只用一些大磚或石頭圍成,用來生火;有圍成方形的,也有圓形的,形式像「塘」。每當農閒季節、陰雨日或晚飯後,家庭成員圍坐有火塘邊,用灶灰鋪地或在地上用樹枝或竹竿書寫,父子、兄弟互教互學,認識文字;也有師弟或鄰里互教互學的。 這種教育方式,多流行於邊遠山區的少數民族中,如雲南省瑤族、苗族、彝族、布朗族地區等,一直保持到一九五○年代初。 |
自主辦學(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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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辦學在大陸地區係指學校在教育經費的配置、教師的選聘、教學組織形式的安排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自主權而言。對於政府所辦的公立學校和企事業單位所辦的學校來說,其辦學的自主權較少,而由一般社會團體、群眾、個人所辦的民辦和私立學校,則有較強的自主性。
民辦學校和私立學校擁有自主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實行自主營運、自我約束的管理體制。學校一般採用董事會制,其主要職能是籌措辦學經費,制訂有關學校發展的各項重大事宜,任免學校的校長。學校教師由校長聘任,並報經董事會核准。雖然涉及學校生存和發展的重要事項須經董事會討論通過,但董事會不得任意干預校長所負責的教育、教學安... |
三普及教育(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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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及教育是指大陸地區在農村普及文化基礎知識教育,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教育,及普及政治、法律知識教育。
三普及教育隨著形勢的變化有所側重,一九五○年代以識字學文化為主,配合進行時事政治和生產技術知識教育。一九七八年以後,逐漸突出技術教育。一九七九年第二次全國農民教育會議提出,除繼續掃除文盲外,大力發展業餘初等教育,積極舉辦業餘初中,廠院開展農業技術教育,加強政治教育。一九八○年代後,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開始加強周期短、見效快的實用技術培訓,同時繼續掃除文盲,政治教育方面突出「四項基本原則」教育,法律知識和農村政策教育。 |
中等體育學校(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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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體育學校係指大陸地區培養體育運動專門人才的中等技術學校,一般稱為體育運動學校。主要招收初中生,有的招小學生,單獨進行考試和錄取。在學習文化的同時,進行體育運動訓練,學制三至五年,甚至更長,最後取得中專學歷。這類學校主要由省、地(市)體育運動委員會主辦和主管。
依據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印發的[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專業目錄],中等體育學校體育科只有運動訓練一個專業,但可設專門化運動訓練,如田徑、球類、體操、游泳等。培養從事競技運動的中等專門人才,包括培養優秀運動員、體育教師、教練員、企事業單位的體育工作者,也可作為高等體育院校的後備生,接受深造。 一九九二年,大陸... |
特殊兒童職業教育(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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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兒童職業教育是指使特殊兒童學習一定的職業技術的教育實施。大陸地區的特殊兒童職業教育是特殊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與特殊兒童的勞動教育緊密結合,在學校中主要通過勞動技術課進行。一般為符合特殊兒童的身心特點,設置既能發揮其代償功能,又可避開其殘疾缺陷的科目。例如為盲童設置的是一些能較安全地發揮其手的觸摸功能的職業技能科目,如編織、按摩等;為聾童設置的是能避免由音響判斷安全及其他與音響有關的職業技能的科目;為弱智兒童設置的是較安全、簡單、重複性強的職業技能科目等。也通過其他途徑及形式進行職業技術訓練,例如由民政、勞動、教育部門聯合與工廠、企業協調,由廠礦企業進行的合同式的定向、定點、定崗位的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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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發展方針(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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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發展方針,即政府部門在發展以殘障人士(尤其是殘障兒童)為對象的特殊教育問題上,所確定的基本方向及目標。
一九八○年代中葉後,大陸當局頒發了一系列法規和文件,用以推動殘障人士福利事業及特殊教育的發展。其中比較重要的有:[中國殘疾人事業五年工作綱要(1988~1992)](一九八八年九月由國務院頒發)、[關於發展特殘教育的若干意見](一九八九年五月由國務院轉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護法](一九九○年十二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等。根據上述法規和文件的精神及有關具體規定,對從一九九○年開始的發展國民經濟第八個五年計畫期間,乃至到本世紀末的特殊教育發展方針,作了以... |
高等學校優秀教學成果獎勵(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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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優秀教學成果獎勵指大陸地區國家、高等學校工管部門和高等學校對在本、專科教學工作(包括教育研究、教學改革、教材建設、教學質量、教書育人等)中取得優秀成果的個人或集體所給予的獎勵。國家級的獎勵始於一九八九年,並規定為每四年評獎一次。獎勵分學校、地方(指省、市和自治區)和國家三級。整體獎勵工作的基礎是學校。在學校級獲得優秀教學成果的獲獎者,才有資格參加地方級的高等學校優秀教學成果評獎;在地方級的高等學校優秀教學成果評獎中獲獎者,才能參加國家級評獎。獲國家獎的成果,須在教書育人、教學改革、教學管理、提高教學質量等某一方面具有國內先進水準或突出的成績,並有兩年以上實踐檢驗的效果。成果特別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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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