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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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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位於臺北市陽明山建國街二號,係於民國七十年(1981)九月二十八日正式成立。設立的宗旨是為臺北市各級學校辦理各項在職進修工作,以充實教師專業知能與提升教師專業素質。
目前該中心的組織編制(見圖所示):設主任一人,綜理中心各項業務,祕書一人,負責業務協調工作;其他分設教務、輔導、研究、總務四組,分別職掌各有關事項。教務組負責擬訂研習計畫、編排課程、編印講義、遴聘講座、遴選研習人員、評定成績等有關教學事項。輔導組負責研習人員生活輔導、考核品德、舉辦聯誼活動、提供教師諮詢服務等有關教育輔導事項。研究組負責研究教育問題,蒐集、研編和出版教育資料,以及推廣教具等。總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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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教師素質管理制度的發展與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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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教師素質管理制度的發展與現況目錄1 一、英國教師培育理念和教師素質管理各面向的興革,顯現教師新專業主義的走向2 二、英國教師根據師資職前培育國定課程(National Curriculum for Qualified Te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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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角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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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森斯(T. Parsons)認為「角色」是一個人在規範約制下,參與具體的社會互動過程中的表現;是社會制度賦予個人行為的期待,個人如能善盡其任務,制度功能即可充分發揮,社會亦能穩定發展。簡言之,角色是社會團體期許於某一特殊身分者所應表現的行為模式。因此教師角色行為可以歸納為教師對於其職責的一套期待和規範,同時具有多種不同任務。
一位教師的行為大體上決定於時代和社會(或國家)公眾所賦予他的期待。教師應建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在社會變遷過程中,仍須堅定專業信念、充實專業知能,秉持高尚人格與情操,樂於獻身教育工作,如此才能贏得社會人士的信賴與敬仰。 教師同時具有多種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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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的專業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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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自主性是專業的重要特質之一,包括團體及個人兩個層次。在團體層次方面,專業自主性係指專業團體在社會認可的條件下,可以決定進入此專業的標準、設定培育專業人員的課程及過程、研訂專業倫理信條及懲罰違反倫理信條的人員,以及評定同儕的表現。在個人層次方面,專業自主性係指專業人員在處理委託人案件時,有依其專業知識作獨立判斷的權利。
各界對於教師專業自主性的爭議仍多,原因在於對教師工作性質的認定不同。部分國家的教師團體自視為勞工團體,採用較激進的手段爭取教師權益,相對地,這些團體喪失可能享有的專業自主性。另有一些教師團體強調其專業特質,並透過各種途徑積極爭取專業自主權,然而如其他專業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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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教師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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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教師的期望係指社會中的他人或教師自己對於教師行為或職業能力的一種要求或期待。教師由於從事傳授知識、發展學生人格的教化工作,不但是學生認同與學習的對象,也是社會中的楷模。因教師對社會的影響既深且大,且在社會中具有崇高的聲望,所以社會對於教師的期望與要求亦較社會中其他行業的人殷切與嚴謹。一般而言,社會對於教師的期望包括下列四方面。
1.教學活動方面:教師最主要的任務為執行教學工作,社會亦對教師教學行為的期望最為重視。對教師的教學期望,主要包含:具有豐富的教學專業知識、教育心理學的相關理論基礎、教學活動設計與教材編輯的能力、輔導與諮商的知能、班級經營的技巧與評鑑學生的能力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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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自編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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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自編測驗」係教師依據自己教學需要所自行編製的測驗。教師實施班級教學時,必須以課程的教學目標、教材內容為基礎來擬定雙向細目表與選擇適切的題目類型,再編擬題目實施測驗,最後依據施測結果以改善教學品質與提升教學成效。教師應具備自己編製與善用測驗結果的能力。
由於「教師自編測驗」的編製歷程、施測程序、計分方法與結果解釋均較缺乏標準化,故又稱為「非正式成就測驗」。為編製品質良好的「教師自編測驗」,教師命題前應先擬定雙向細目表,命題應依據欲評量的認知層次選擇適切的題目類型,題目措詞適合學生語文程度,計分力求標準化。 「教師自編測驗」未經標準化的歷程,較易流於主觀,且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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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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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任教師係指中、小學內承擔一個年級主要課程教學並負責該年級組織管理及訓育工作的教師。
在光緒二十九年(1904年1月)頒布的〔奏定初等小學堂章程〕中,首次提出了與級任教師有關的概念。該章程規定:「各學級,置本科正教員一人」,「通教各科目」,「任教授學生之功課,且掌所居之職務」。這一制度通稱「學級擔任制」,簡稱級任制。承擔有關職責的教師即為級任教師。 民國二十二年(1933)三月十八日,國民政府教育部頒布〔中學規程〕,規定中學實行級任制,要求「中學每一學級設級任一人,擇該級一專任教員擔任,掌理該級之訓育及管理事項。」 民國二十七年(1938)三月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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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中小學教師素質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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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中小學教師素質管理制度目錄1 我國教師素質管理制度之演進2 教育專業發展3 我國師資素質管理之展望4 關鍵字5 參考資料 我國教師素質管理制度之演進台灣地區中小學師資的管理機制,其實與培育制度有密切的關係,尤其是被視為精神國防的師範教育,更成為政府確保校園安定的教育尖兵。我國現行之師範教育制度,可追溯至1938年所公布之規範小學師資培育的《師範學校法》以及童年公布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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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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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教師指已具有規定之學歷資格並已應聘在中等學校任教,但尚未修習教育專業科目學分之教師。
依據民國七十六年九月三十日教育部臺(76)參字第四六○三二號令修正公布之〔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規定,已具有該辦法第八、第九及第十條所規定之學歷資格,但未修習教育專業科目學分者,應聘為中等學校教師時,得登記為試用教師。另依據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四日教育部臺(79)參字第一四三五三號令修正〔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試用教師之試用期限最多五年,期滿仍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則試用學校不予續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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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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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歷程通常畫分為職前教育、實習及在職進修三個階段。實習教師是指完成職前教育課程,在試用期間(probationary period)或初任教師訓練(initial training)或見習階段(practicum, internship)的非合格教師。實習教師之所以為非合格教師,乃是因為實習教師僅能從事規定的教學見習或實習,但不能像已取得教師資格證書的合格教師一樣獨立從事實際的教學工作。
各國實習教師資格之取得,因其師資培育制度而有不同。在德國和法國必須修完大學或師範學校課程後,經過國家考試及格才能參加實習。實習教師必須從事觀摩、見習、教材研究、協助教學、參加實習教育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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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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