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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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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位於臺北市陽明山建國街二號,係於民國七十年(1981)九月二十八日正式成立。設立的宗旨是為臺北市各級學校辦理各項在職進修工作,以充實教師專業知能與提升教師專業素質。
  目前該中心的組織編制(見圖所示):設主任一人,綜理中心各項業務,祕書一人,負責業務協調工作;其他分設教務、輔導、研究、總務四組,分別職掌各有關事項。教務組負責擬訂研習計畫、編排課程、編印講義、遴聘講座、遴選研習人員、評定成績等有關教學事項。輔導組負責研習人員生活輔導、考核品德、舉辦聯誼活動、提供教師諮詢服務等有關教育輔導事項。研究組負責研究教育問題,蒐集、研編和出版教育資料,以及推廣教具等。總務...
教師形象和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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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形象指社會期望其有教師身分的人,所應表現的行為模式。這種期望,可能根據個人心目中對教師的理想形象,也可能根據制度與法令所規定的任務。因此教師形象是一種獲得的職業形象,不是來自天賦。
  教師形象的內涵,可自理想的文化方面,也可自制度與法令的方面,更可自教師的實際表現等加以分析。著眼不同,內涵各異。一般而言,大致可分為理想的和制度的兩種,分別說明如次。
  理想的教師任務,指在一般人的心目中,根據自己對教師理想形象的認定,主觀地認為教師應有的表現。根據中外教育學者的見解,歸納為如下六類:
  1.傳道:即「人師」。教師應以身作則,做學生的榜樣;時時關心學生,...
教師的自我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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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對其本身角色的期望;構成教師自我形象。教師的自我形象不僅影響班級教學與師生關係,同時還影響教師團體的聲望與地位。柯布(J. Kob)曾研究德國四所中學八十二位教師的自我形象,結果發現兩種不同的類型:一為教育中心型,二為學術中心型。教育中心型重視教師所具備之教育功能,不重視自己的學術背景,他們認為教育工作,應注重教育專業知能與教學技術,學術素養應居其次。學術中心型則相反,他們根據自己的學術背景及對於專門科目的知識,懷有角色期望:認為自己是學者或從事某一專門科目(如文學、科學、音樂、藝術等)教學的人。這類教師不認為教學本身重要,而認為教學只是應用自己專精知識的活動或過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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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國家教師素質管理制度之比較分析 世界主要國家中小學教師素質管理制度之比較一、師資培育理念與課程規劃(一)師資培育理念分析不同的社會文化價值,就會有不同的師資培育理念;不同的師資培育理念,就會產生不同的師資培育課程。Feiman-Nemser(1990)分析美國的師資培育內涵時,歸納出學術的;實務的、科技的、個人的、批判的等五種取向;Liston與Zeichner(1991)將師資培育重新分類為社會效率、發展論、社會重建及學術等五種取向;吳清...
俄羅斯教師素質管理制度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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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教師素質管理制度之發展目錄1 俄羅斯教師素質管理制度之發展2 高等教育入學制度3 高等教育制度的轉變4 師資培育課程5 關鍵字6 參考資料 俄羅斯教師素質管理制度之發展由於社會環境的變動,蘇聯時期的教育制度進入俄羅斯聯邦時期之後產生變化。主要制度變革大體以1990年為分水嶺,不過各項教育制度的變化有其時間上的差異。 高等教育入學制度 作為品質管理第一階級的高等教育入學制...
教師資格檢定(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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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資格檢定是指通過檢定標準和檢定程序的教師們才可以到國小、初中和高中教書。在美國,教師資格檢定由政府部門監督管理,但有些是由特別的團體(例如學會等)監督,且需為自願性質。前者之資格檢定(必要的)或證照制度規範教師品質和表現之最起碼的程度,而後者之資格檢定(自願性質的)則意圖建立及提升教師之專業水準。
  教師資格檢定及證照可用以界定教師是否已達適任標準,故政府部門所頒發的資格檢定證明多已列為甄選國小、初中和高中教師的必要條件。而由特別的團體、學會等發給的資格檢定證明雖非官方證明,但可藉此證明教師已達一定程度的教育、工作表現和教學經驗,當老師尋找新工作時,此種資格檢定證明可協助確...
臺灣省教師福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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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省教師福利制度為教育家劉真先生於省教育廳長任內所創建。由於謀求改善教師生活,單靠政府的力量不夠;必須在消極方面減少教師生活上的困難,積極方面增進教師的福利,才是久遠而有效的辦法。在不增加政府開支的前提下,將各公立中小學校家長會費提撥一部分,集中統籌運用,並成立福利金籌集管理委員會,在無中生有款、婚喪互助、緊急災害補助、資助教師進修考察,以及教職員退休補助等,輿論界譽之為教師「五福臨門」。正因如此,臺灣教師福利制度並非一般性的救濟事業,其目的在安定教師生活,鼓舞工作情緒,期能發揮教育專業精神,以促進提高教育水準,是一種普遍的、積極的教師福利制度,所有福利金不作津貼平均介配給各教師,而以造...
  我國中小學教師出國進修途徑有二:一為行政院所舉辦的公教人員出國研究或進修,規定中小學教師委任三級以上,具大專以上學歷,連續服務滿二年,且最近二年考績至少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者,可參加公教人員出國研究或進修的甄試。錄取者享公費待遇,留職帶薪,進修期限一年,得延長一年;專題研究期限半年,得延長半年,期滿須回原校服務,至少須為進修時間的兩倍方得改變職務或機構。
  另一途徑為教育部甄選國民中學英語教師赴美進修英語教學,規定公立國民中學教師任教英語科三年以上,曾參與英語教學輔導,對英語課程、教材、教法和教具研究有具體成績,且最近三年未出國進修者,可參與赴美進修之...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申訴評議組織及評議準則是教育部依據教師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四日訂定。相關教學資源請參考教育部數位教學資源入口網目錄1 條文2 主要重點2.1 本法適用情況2.2 教師申訴之主管機關2.3 各級主管機關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織2.4 專科學校申評會之組織2.5
教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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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法〕係總統於民國八十四年(1995)八月九日華總(一)義字第五八九○號令公布,全文分列〔總則〕、〔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附則〕等十章,共計三十九條。此法為新訂法律,其目的在保障教師權利,明訂教師義務,以提升教師專業地位(第一條)。主要立法精神為:(1)公教分立,畫分教師與公務員系統;(2)師資培育多元化,採認一般大學教育學分;(3)師資遴聘民主化,規定學校成立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審查及聘任教師;(4)規範教師輔導、管教學生權責;(5)改採儲金制之退撫制度,並一體適用公私立學校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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