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褊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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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窄閉塞。《新唐書.卷二一.禮樂志十一》:「自漢、魏之亂,晉遷江南,中國遂沒於夷狄。至隋滅陳,始得其樂器,稍欲因而有作,而時君褊迫,不足以堪其事也。」唐.韓愈〈石鼓歌〉:「陋儒編詩不收入,二雅褊迫無委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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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齡兒童強迫入學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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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齡兒童強迫入學暫行辦法〕係教育部於民國二十六年(1937)七月頒布。其中規定強迫入學的程序為四種:(1)勸告:限十日內入學;(2)榜示姓名:仍限十日入學;(3)罰款:一至五元;仍限十日入學;(4)徵工:無力繳納罰款者,代以相當之徵工日數,仍限十日入學。
上項辦法雖經頒布,但並未認真執行;有關學齡兒童之強迫入學,待民國六十八年五月〔國民教育法〕公布實施後,依據該法第二條第二項「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的規定,於七十一年五月公布〔強迫入學條例〕,始徹底執行。 |
迫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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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窄、狹隘。《二程集.河南程氏遺書.卷一八.伊川先生語》:「今人不知義理者,更不須說,纔知義理便迫窄。若聖人,則綽綽有餘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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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族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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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政府對其境內的少數民族施以高壓、迫害或差別待遇等行為,稱為「種族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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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性繼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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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性繼續教育係指強迫某種專業人員在規定期間應參與一定時間或修習若干與專業發展有關的課程,始能重新取得專業證照。這種強制性的繼續教育觀念,始自美國。一八八九年美國有些州就要求醫生要進修醫學新知,才能繼續獲得醫師證照。有些國家,也要求公立中小學教師在工作一段時間後,要參與進修活動,才能繼續取得教師執照。至一九八○年美國每一州都要求專業人員應接受強迫性繼續教育課程,尤其是公共醫療人員,包括眼科醫生、外科醫生、護士、藥劑師、牙醫、骨科醫生、牙齒保健專家、家庭保健員、理療醫生等。不少的專業團體,如律師、工程人員等也規定接受繼續教育為換領專業執照的必要條件。
對社會而言,實施強迫性繼續... |
強迫降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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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飛機於飛行途中因機械故障或緊急事故,必須於陸上或海上緊急降落。簡稱為「迫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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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強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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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是一群人共同生活的地方,由社會所產生的社會文化、風俗、習慣、道德、義務等,均具有強迫性。它們之所以具有強迫性,是因為這是社會的決定,每一個人都應該遵守;個人與其對抗的力量很小,所產生的作用有限。
所謂「社會的決定」,也就是社會法則的決定性,其出發點為:人是社會關係的一部分,也就是人由社會環境或社會文化所決定,其他如經濟、歷史、政治等也能作共同決定;這些共同對人的行為就具有強迫性,即強迫個人必須接受這種決定。 社會強迫性的強勢最常見者為法律及由法律所衍生的決定。在法院方面的判決,被告只有接受,由法律所衍生的決定,如各國憲法所規定的兒童有受國民教育的義務,國民都... |
迫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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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迫。《後漢書.卷四九.仲長統傳》:「安寧勿懈墯,有事不迫遽。」也作「薄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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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失學民眾強迫入學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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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失學民眾強迫入學暫行辦法〕係由教育部於民國二十六年(1937)八月公布,計十四條。規定:各省市在施行強迫入學辦法時,應製發失學民眾調查表,督飭所屬縣於一定期內,先將超過義務教育年齡之失學民眾調查竣事,依據實施;各縣市除設置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外,應分區設置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主持強迫入學事宜。至於失學民眾強迫入學事宜,應由縣市長督策全縣市教育行政人員、各種小學、各種民眾學校及警察自治等人員協同辦理外,並明訂各縣市失學民眾,應分期強迫入學,第一期為十六歲至三十歲,第二期為年齡之較長及較幼者;每期以三年為限。但情形較為特殊者,得將限期縮短或呈准酌量延長之。鄉村施行強迫教育時,應避免農忙時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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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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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課程係與自願課程(voluntary curriculum)相應的名詞。其根本觀念源自「最低基礎能力」(basic minimum ability)的假設。亦即在教育的過程中,有些重要的知識與技能是學生非學不可的,一定要納入課程之中,且每個學生皆得修習,否則不能取得畢業資格。此種具有強迫修習性質的課程,便稱為「強迫課程」。反之,能任由學生自己選擇修習的課程,便稱為「自願課程」。一般而言,義務教育階段的課程,大多是強迫課程。高等教育階段則有較多自由選擇的機會,但仍有強迫課程存在,例如必修科目便是強迫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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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