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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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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藉公事的名義,謀取利。《後漢書.卷四六.陳寵傳》:「或因公行,逞縱威福。」也作「因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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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自居住。《楚辭.屈原.九章.惜誦》:「矯茲媚以處兮,願曾思而遠身。」
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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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從情而不顧公理。宋.蘇頌〈論省曹寺監法令繁密乞改從簡便〉:「若官司措置失當,及徇廢公,致有赴訴,並委臺察紏案。」
假公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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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假公濟」。見「假公濟」條。01.明.余繼登《典故紀聞》卷七:「近聞李進詐傳詔旨,偽作勘合,於彼召集軍民,復以採天花為名,假公營,大為軍民之害。」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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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個人在法上應享的權利,如人格、身分、財產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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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的財貨。《禮記.內則》:「子婦無貨,無畜。」明.余繼登《典故紀聞》卷九:「在船軍士,本用操舟,乃得袖手而坐,所載貨,多於官物,沿路發賣,率以為常。」
2.違法運送販賣或逃漏稅的貨物。《福惠全書.卷三一.庶政部.漕船催儹》:「不許停泊片刻,及至口岸,偷賣糧米,裝載貨。」《文明小史》第二一回:「積聚多了,就做些貨買賣,常常得利,手中也有十來萬銀子的光景。」
3.來路不明的貨物。如:「貨品質不穩定,消費者容易受騙上當。」
4.比喻人所藏的食物。如:「這是他珍藏的貨,打算聚會時再和大家分享。」
有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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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財是由人所擁有或提供的財貨,且大部分來自人欲望。因此,有財具有排他性(exclusion),且其利益是內延的(internalized),亦即消費利益由消費者所享有,一旦由某一消費者受益之後,他人便不可能有機會承受相同的利益。
  除上述特性外,有財另外一點不同於公共財者,是受市場價格的限制,在一定的價格之下,由自由市場自動生產及分配。
公耳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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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公事而忘記人利益。《漢書.卷四八.賈誼傳》:「故化成俗定,則為人臣者主耳忘身,國耳忘家,公耳忘,利不苟就,害不苟去,唯義所在。」也作「公而忘」、「公爾忘」。
公平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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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大公無」。見「大公無」條。01.《戰國策.秦策一》:「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無,罰不諱強大,賞不親近。」02.《南史.卷三六.江夷列傳》:「在選職頗有刻覈之譏,而公平無,不受請謁,論者以此稱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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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所定的法則。《晉書.卷六二.祖逖傳》:「『尚書稱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何得一月便行褒貶!』陶曰:『此官法也。月旦,法也。』」
2.規定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相對於公法而言。如民法、商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