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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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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障礙者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稅捐之減免等相關事宜之規劃及辦理。八、 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專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第三條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下列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範圍:一、 視覺障礙者。二、 聽覺機能障礙者。三、 平衡機能障礙者。四、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五、 肢體障礙者。六、 智能障礙者。七、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八、 顏面損傷者。九、 植物人。十、 失智症者。十一、 自閉症者。十二、 慢性精神病患者...
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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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掌理彈劾職權。[例]他在監察委員任內,公正無私,深受好評。
負德忘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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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罪:古代官吏常恐失職獲罪,故以此為自謙之辭。 (3) 京兆:京兆尹。漢代轄治京兆地區的行政長官,職權與俸祿與郡守相當。後亦借指京師地區的行政長官。 (4) 賊捕掾:主管捕治盜賊之官。掾,音ㄩㄢˋ,古代官府屬員的通稱。 (5) 素:一向的。 (6) 恩貸:施恩授與。 (7) 章劾:彈劾。 (8) 受記考事:接受處分。 (9) 五日京兆:比喻任職的時間已不久了。見「五日京兆」。 (10) 無狀:不肖、無禮。 (11) 枉法:破壞法律。
巡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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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職官名。明永樂年間派遣御史至各地巡察,稱為「巡按御史」。三年一換,職權與漢刺史同。清朝初因之,後廢。
結舌瞠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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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宮作亂6>。此行事之敗,誠可畏而悲也。 〔注解〕 (1) 京兆尹:漢代轄治京兆地區的行政長官,職權與俸祿與郡守相當。後亦借指京師地區的行政長官。 (2) 王章:?∼西元前24,西漢人,字仲卿。以文學為官,稍遷至諫大夫,敢直言,後遷司隸校尉,官至京兆尹,被帝舅王鳳所陷,下獄死。 (3) 外戚:帝王的母黨和妻黨。 (4) 顓命:指不奉上命而自由行事。顓,音ㄓㄨㄢ,專、擅,通「專」。 (5) 繼嗣:繼承之人。嗣,音ㄙˋ,繼續、承繼。 (6) 女宮作亂:因犯罪或被牽連而沒入宮中為奴的女子。指趙飛燕姊妹。
聯合國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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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由中、美、英、蘇、法等國於西元一九四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在美國舊金山市簽定,同年十月二十四日生效,共計十九章,一百一十條。內容揭櫫聯合國的宗旨、原則與組織機構設置,並規定聯合國成員國的權利與義務,包括會員國的入會、會籍、大會及安理會的職權及議程,亦包含國際法庭規約等規章,爲聯合國運作的根據。
孤恩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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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罪:古代官吏常恐失職獲罪,故以此為自謙之辭。 (3) 京兆:京兆尹。漢代轄治京兆地區的行政長官,職權與俸祿與郡守相當。後亦借指京師地區的行政長官。 (4) 賊捕掾:主管捕治盜賊之官。掾,音ㄩㄢˋ,古代官府屬員的通稱。 (5) 素:一向的。 (6) 恩貸:施恩授與。 (7) 章劾:彈劾。 (8) 受記考事:接受處分。 (9) 五日京兆:比喻任職的時間已不久了。見「五日京兆」。 (10) 無狀:不肖、無禮。 (11) 枉法:破壞法律。
瞠目撟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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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宮作亂6>。此行事之敗,誠可畏而悲也。 〔注解〕 (1) 京兆尹:漢代轄治京兆地區的行政長官,職權與俸祿與郡守相當。後亦借指京師地區的行政長官。 (2) 王章:?∼西元前24,西漢人,字仲卿。以文學為官,稍遷至諫大夫,敢直言,後遷司隸校尉,官至京兆尹,被帝舅王鳳所陷,下獄死。 (3) 外戚:帝王的母黨和妻黨。 (4) 顓命:指不奉上命而自由行事。顓,音ㄓㄨㄢ,專、擅,通「專」。 (5) 繼嗣:繼承之人。嗣,音ㄙˋ,繼續、承繼。 (6) 女宮作亂:因犯罪或被牽連而沒入宮中為奴的女子。指趙飛燕姊妹。
後現代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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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現代社會組織目錄1 定義2 組織類型2.1 混合型組織2.2 循環型組織2.3 交錯型組織3 關鍵字4 參考資料 定義通常此時期的組織在環境上面,主張具有渾沌、劇烈變動極難以預測的世界,因此固定化的條例組織無法適應社會,必須賦予職權給人員作彈性化的運用,以適應快速變動的社會,且在領導方面採取共享式,領導者與組員間共同策劃。 組織類型 混合型組織組織模式包化前現代、現代及後現代三種模式,在前現代部份,擷取了當時強調的面對面口頭溝通、現代部分則是取用了階層組織的概念,最後也在後現代的部分採用暫時性的編列組織來應付社會快速變...
教師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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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原因之認定,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第22條本法第十六條所稱學校章則,係指各級學校依法令或本於職權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並按規定程序公告實施之規定。第23條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所稱在職進修,係指與教師教學、研究及輔導有關之進修。第24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聘約,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聘約準則。各級教師會並得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議聘約準則。教師聘約內容,應符合各級學校聘約準則之規定。 教師會之定義第25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學校教師會、地方教師會、全國教師會,其定義如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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