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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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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官名。執掌刑獄的事務。泛指獄官。《書經.呂刑》:「典獄,非訖于威,惟訖于富。敬忌,罔有擇言在身。」宋.王安石〈上仁宗皇帝言事書〉:「已使之治財矣,又轉而使之典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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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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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無從對證的言辭。《書經.呂刑》:「今天相民,作配在下,明清于單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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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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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犯罪人連續進行屬於同一罪名、且同一犯意的數個犯罪行為。雖然各個犯罪行為皆可獨立處斷,但因犯罪人在被處罰前,為連續犯罪,且罪名相同,犯意亦同,法官可予併罰並加重量刑而以一罪論。如某甲因見財起意而連續竊取他人財物,是為竊盜連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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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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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輕賤傳統善良風俗。《漢書.卷七六.趙尹韓張兩王傳.張敞》:「背恩忘義,傷心薄俗。」
2.不淳厚的風氣、習俗。《晉書.卷八二.列傳.虞預》:「窮奢竭費謂之忠義,省煩從簡呼為薄俗,轉相放效,流而不反,雖有常防,莫肯遵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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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外行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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踰越法律規定行使酷刑。《幼學瓊林.卷二.身體類》:「來俊臣注醋於囚鼻,法外行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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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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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代治理官府的八種方法。《周禮.天官.大宰》:「以八法治官府:一曰官屬,以舉邦治;二曰官職,以辦邦治;三曰官聯,以會官治;四曰官常,以聽官治;五曰官成,以經邦治;六曰官法,以正邦治;七曰官刑,以糾邦治;八曰官計,以弊邦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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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燒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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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埋,元代對於負命案責任的人,除判決刑罰外,另外必須給苦主賠償金,作為死者燒埋的費用。後以不服燒埋比喻不服輸、不認罪。元.康進之《李逵負荊》第四折:「休道您兄弟不服燒埋,由你便直打到梨花月上來,若不打這頑皮不改。」也作「不伏燒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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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塢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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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維持秩序的規範,例如東漢末田疇在徐無山(河北)成立塢時,即訂有「殺傷、犯盜、諍訟之法」,重者處死刑,同時也制定婚姻與教育的法規,藉以維持秩序。而塢的領袖大抵類似隱逸之士,有德行,能分己物予人,又能自制,人格主義的統治極為明顯。領袖之下的指導人物議已有經驗的人才為推舉標準,頗具職能色彩。成員間則以個人和個人的人格主義為主,家族的血緣關係居於次要。因而,村或塢的上下關係是以人格主義為主,成員則以個人之間的人性連帶為主,和漢代的禮教制度頗為不同,其中亦含有禮教批判的意思。由上述可知,東漢末到魏晉,一方面產生了隱逸知識與村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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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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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重大的犯人。[例]為了防範重犯越獄,獄方已做好萬全的防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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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肝掛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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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允幽明之願。基命宥密,如□如升,推帝居歆,創業垂統。殊徽號,改服色,建都邑,敘彝倫,薄賦輕徭,慎刑恤獄,除繁苛之政,興清靜之風,去無用之官,省相監之職。奇才間出,盛德無隱,星精雲氣,共趨走於階墀,山神海靈,咸燮理於臺閣。 〔注解〕
(1) 百辟庶尹:各處的官員。
(2) 四方岳牧:各地的疆吏、封疆大臣。
(3) 圖讖:河圖、符命等有關王者受命徵驗的書籍。流行於東漢,多為預言或隱語。其實是事後附會的說法。
(4) 披:揭開。
(5) 瀝:滴下、灑落。
(6) 箕潁:箕山與潁水。相傳是許由避居之處。後用以比喻隱居或隱者的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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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