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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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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部門中的職務,指主持並肩負全部責任的領導者。如:「系主任」、「訓導主任」。
模範班主任 (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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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範班主任亦稱「優秀班主任」,為班主任中工作成績卓著,堪稱楷模之優秀教師。
  模範班主任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1)熱愛教書育人的工作,有高度的工作責任心及強烈的事業心。(2)能深入了解、研究所任班級的每個學生,包括其思想品質、學業成績、才能特長、性格特徵、成長經歷及家庭情況等,在此基礎上有計畫、有重點、有目標的開展教育工作。(3)掌握學生集體的發展情況、幹部情況、班風、主流與傾向等,在此基礎上認真組織和培養班集體,克服消極因素,樹立正氣,形成優良的班風。(4)全面關心學生的健康成長,有效地協調包括家庭、社會環境在內的各種影響學生發展的力量,實現教育的一致性。
  一九...
主任工作(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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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主任是大陸地區中小學負責和主持班級各項具體工作的教師。由校長按條件選聘,任職期間享受班主任津貼。一九五二年[小學暫行規程(草案)]和[中學暫行規程(草案)]分別規定:「小學各班採教師責任制,各設班主任一人」;「中學每班設班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各班教員中選聘,在教導主任和副教導主任領導下,負責聯繫該班各科教員,指導學生生活和學習。」此後,中小學開始設立「班主任」一職。
  一九五五年[關於實施中學生守則的指示]、[守則內容說明],一九六○年[關於進一步加強學校伙食管理和保護學生視力的通知],以及一九六三年[全日制小學暫行工作條例(草案)],都曾對班主任工作作過規定。一九七九年[關於...
主任(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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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大陸地區,班主任是學校中全面負責一個班的學生工作的教師,是一個班的組織者、領導者和教育者,也是一個班全體任課教師教學教育工作的協調者。擔任班主任的教師應具有下列條件:(1)思想品德好,作風正派;(2)具有一定的教學水準和教育管理學生的經驗和組織能力;(3)身體比較健康。
  一般認為班主任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組織和領導班集體,團結本班全體任課教師,共同教育好學生,使全班學生在德、智、體諸方面得到全面發展。具體工作主要有:(1)負責做好本班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學生的思想覺悟;(2)教育和幫助學生明確學習目的,端正學習態度,改進學習方法,提高學習成績和能力;(3)...
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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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編制的組織中,職權最高的人。如:「此項方案須經主任委員簽署後才能公告實施。」
總務主任(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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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主任舊稱庶務主任或事務主任,為各類學校中主持學校後勤事務工作的行政負責人。
  一九四九年後,大陸地區將事務主任改稱總務主任。一九五二年教育部頒發的〔中學暫行規程(草案)〕規定:「中學設教導、總務兩處」,「總務處設總務主任一人,在校長領導下主持全校事務行政工作。在規模較小的學校,可不設總務處,酌設事務人員辦理事務行政工作。」「總務主任由省、市文教廳、局委任。」該規程中還規定:總務主任為「校務會議」組成代表之一,可參與討論教育實施計畫、審查學校預、決算及商議其他學校中的重要問題。
  總務主任的主要職責是:(1)負責提供學校正常教育及教學工作所需的各類物質;(2)妥善...
主任(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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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主任乃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基層教學行政單位——系(科)的負責人,多由有副教授以上職稱人員擔任。一九五○年以來,系主任在系內的地位、職責和權限曾有多次變動,一般而言,有如下主要職責:主持系務委員會,研究、討論系內重大問題,負責執行系務委員會決定事項;主持制定系的工作規劃和計畫,制訂或修訂系屬各專業教學計畫;組織全系各門課程的教學和改革工作;統籌教材建設,協調和安排各教學環節,檢查教師的教學和學生的學習質量;負責全系師資培養,提高工作,制定該系師資培養計畫,組織教師個人制定進修提高計畫,並定期檢查執行情況;負責全系重點學科建設,制定該系科研規劃,經學校批准後執行,承擔有利於學科建設的科研任務,組...
教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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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院校以下各級學校負責教學課程等事務工作的主管。
〔小學班主任工作暫行規定〕(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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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學班主任工作暫行規定〕是大陸地區對小學班主任工作的基本要求,一九八八年七月由國家教育委員會頒發。全文共六章二十二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共二條)班主任的地位、作用及其基本任務。班主任是班集體的組織者和指導者,是學校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促進學生全面健康成長的骨幹力量。對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和其他各項管理的實施、協調本班任課教師的教育工作和溝通學校與家庭、社會教育之間的聯繫,起著重要的作用。基本任務是:在校長領導下,按照全面發展要求,培養良好班集體,全面關心、教育和管理學生,使他們身心全面健康發展,長大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
  第二章(...
〔中學班主任工作暫行規定〕(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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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學班主任工作暫行規定〕是大陸地區對中學班主任工作的基本要求,一九八八年七月由國家教育委員會頒發,同年九月起施行。全文共七章十六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共一條)班主任的地位和作用。明確提出班主任是班集體的組織者、教育者和指導者,是學校領導者實施教育、教學工作計畫的得力助手。在學生全面健康成長中,起著導師的作用;並負有協調本班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溝通學校與家庭、社會教育之間聯繫的作用。
  第二章(共二條)班主任的任務和職責。基本任務是按照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要求,開展班級工作,全面教育、管理、指導學生,使他們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體魄健康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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