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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權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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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中山先生所提出之政府治權分化主張,分為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項,各自平等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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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整體變成若干部分,或使聯在一起的事物離開。如:「分割」、「分離」。
配與。如:「母鳥將捉回來的小蟲分給小鳥吃。」
分擔。如:「分憂解勞」。
辨別。如:「分辨是非」。
由總機構中分出來的。如:「分局」、「分隊」、「分校」。
區別、不一樣之處。如:「大小之分」、「人我之分」。
數學上用來表示分數,或直接指分數。如:「約分」、「二分之一」。
評定成績或競賽勝負的記數。如:「滿分」、「零分」。
量詞:A>用於計算重量的單位。一兩的百分之一。B>用於計算地積的單位。一畝的十分之一。C>用於計算貨幣的單位。一元的百分之一。D>用於計算時間的單位。六十分為一小時。如:「他只花五分鐘的時間,就完成這項實驗。」E>計算角度的單位。一度的六十分之一。F>用於計算程度深淺的單位。如:「逢人只說三分話」、「一分努力,一分收穫。」
名位、權利、義務等的範圍、限度。如:「身分」、「名分」、「本分」。
整體中的局部。如:「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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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如:「站立」、「立正」、「立定」、「頂天立地」。
制定、訂定。如:「立法」、「立案」、「立憲」。
建樹、成就。如:「立威」、「立言」、「立德」、「立功」、「三十而立」。
存在、生存。如:「自立」、「獨立」、「勢不兩立」。
馬上、即刻。如:「立即」、「立刻」。
設置。如:「私立」、「公立」、「設立」、「創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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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的力量或勢力。如:「權力」、「主權」、「權威」、「權勢」、「大權在握」。
應享有的利益。如:「權利」、「版權」、「權益」、「投票權」、「所有權」。
隨機而變。如:「權變」、「權宜之計」。
衡量。如:「權衡」、「兩害相權,取其輕。」
暫時、姑且。如:「權充」、「權且」。
謀略。如:「弄權」、「權術」、「權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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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數的第五位。大寫作「伍」,阿拉伯數字作「5」。
數目是五的。如:「五個」、「五子棋」、「五線譜」、「陰陽五行」、「五權憲法」、「五體投地」。
次第是五的。如:「五更天」、「小學五年級」。
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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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將政府治權分屬幾個不同的機構,各機構權力的行使,都受到其他機構的制約,以免濫權。[例]實行五權分立的目的,就是使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和監察等五項治權能相互制衡。
五權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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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父孫中山主張五權分立,將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種權力各自平等相維,以五院組織中央政府,行使五種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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