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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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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優厚的待遇。《三國志.卷四二.蜀書.來敏傳》:「而敏荊楚名族,東宮舊臣,特加優待,是故廢而復起。」《紅樓夢》第三回:「況又係妹丈致意,因此優待雨村,更又不同。」
特種身分考生升學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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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類特種身分考生升學優待,可分為兩大部分:一為參加大學聯考之加分優待,另一則為經由保送甄試升學。近年來,教育部為減少參加大學聯考之特種身分考生加分優待對其他考生的影響,決定逐年取消加分類別或降低優待的幅度,並對考生資格作更嚴格的認定,以維持大學聯考之公平性。依據[八十二學年度大學聯合招生考試簡章]中所列八類特種身分考生,分別為:蒙藏生、臺灣山胞(原住民)族籍學生、僑生、派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大陸向義來歸學生、港澳生等。特種身分考生參加大學聯考加分優待辦法、優待標準,以及八十二學年度特種身分考生之報名人數、錄取人數、錄取率分析,述如下:
  1.特種身分考生...
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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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享受優越待遇的證券,為商業上招徠顧客的一種辦法。
優待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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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利特殊身分的乘客搭車,在價格上予以優待的一種車票。如學生月票、軍警月票等。
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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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很大優厚的對待。例:百貨公司逐擺在週年慶該下,都會打折大優待。(百貨公司每次在週年慶時,都會打折大優待。)
〔小學教員優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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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學教員優待條例〕是指民國二十三年(1934)二月五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人民委員部公布的文件。
  條例規定:小學教員的生活費依照當地政府工作人員的生活費發給;鄉蘇維埃政府應發動群眾幫助小學教員耕田;教員任職半年以上者,應減免地稅;市蘇維埃政府應幫助教員家屬工作;小學教員有權利到國家醫院治病,不收診斷費和藥費;對能在畫定地區吸收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學齡兒童入學,使經常到校的學生達到在校生百分之七十以上,使大部分學生能完成和了解所規定的課程,並經常參加革命鬥爭的小學教員可分別發給一、二等獎,獎金為半年生活費的百分之五至二十;小學教員每半年給獎一次,若連續取得一等獎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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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待、照顧。如:「優待」、「款待」、「招待」、「待客之道」、「待人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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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的、美好的。如:「優良」、「優美」、「優等」、「優秀」、「優點」。
古代稱演戲的人。如:「優伶」、「俳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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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作憑證的紙票。如:「入場券」、「優待券」、「購物點券」。
分庭抗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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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此的關係對等,以平等的禮節相見。比喻平起平坐,地位相當。《儒林外史》第四○回:「但凡做的來,蕭雲仙就和他分庭抗禮,以示優待。」也作「分庭伉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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