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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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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領域之一,其福利服務的相關措施以維護兒童的生存權益與成長需求為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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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院(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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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的兒童福利院是政府舉辦的收養孤兒或殘疾兒童的社會福利事業機構,由中央和地方的民政部門管轄。收養對象是從出生到十五歲的無父母或被父母遺棄的兒童與殘疾兒童。福利院中的工作人員由政府委派,對院中兒童進行保育和教養,並幫助殘疾兒童治療和鍛鍊,恢復機體功能。對不同年齡收養對象的教養方式有所不同,一般是將嬰幼兒分為嬰兒班、中班、大班與肢體功能訓練班,進行以保育為主的學前教育;對學齡兒童則實行教養結合,並安排其中的正常兒童就近入學。智力正常且有互助能力的兒童滿十六周歲後,由國家有關部門安排工作;無勞動能力的殘疾兒童滿十六周歲後,轉由地方民政部門舉辦的其他社會福利事業機構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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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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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兒童身心健康,促進兒童正常發育,保障兒童福利所立的法。於民國六十二年二月八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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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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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為福利國家推展社會福利工作,依其國情釐定兒童福利實施方針及計畫,據以推行兒童福利工作之法律依據。近年來我國經濟與社會的快速發展,導致社會與家庭結構變化急速,引發各式各類新的社會問題,社會福利服務之需要日益急切,兒童是國家未來的中堅命脈,而健全的兒童除先天之優良外,尤需後天的照顧養育。而出於後天的保育與教育則包括兒童福利服務、衛生保健、兒童教育及司法保護等。
〔兒童福利法〕最初依民國六十二年(1973)二月八日制定公布,並於民國八十二年(1993)二月五日完成修正公布,其內容計分為六章共五十四條。首章為「總則」含十二條目,詳細紀錄立法的基本精神、各類名詞定義、中央... |
兒童福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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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兒童謀求福利的服務機構。其服務項目有社區兒童福利服務、收養貧苦失依兒童或舉辦各種有益兒童發展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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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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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子。如:「嬰兒」、「幼兒」、「兒童」、「兒戲」、「小兒科」。
年輕人。如:「中華健兒」、「三軍健兒」。
男孩子。如:「兒子」、「男兒當自強」。
兒女的總稱或自稱。如:「吾兒」、「不孝兒」。
附於名詞、代名詞、動詞、形容詞、副詞之後,構成衍聲複詞,與所附的詞合為「兒化音」(注音ㄦ),一般而言沒有意義。如:「花兒」、「那兒」、「老頭兒」、「慢慢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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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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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處、益處。如:「私利」、「利益」、「福利」、「利令智昏」、「有利有弊」。
銳。如:「利劍」、「鋒利」、「銳利」。
從本金生出的子錢。如:「利息」、「紅利」、「利潤」、「連本帶利」。
方便、有好處。如:「便利」、「利人利己」、「損人不利己」。
吉祥、順利。如:「大吉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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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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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上的利益。如:「福利社」、「社會福利」。《後漢書.卷四九.王充王符仲長統列傳.仲長統》:「是使姦人擅無窮之福利,而善士挂不赦之罪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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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