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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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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事案件的訴訟,為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以及應如何處罰所進行的一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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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的所作所為,都稱為「事」。如:「事情」、「人事」、「事與願違」。
職業。如:「謀事」、「事業」、「事求人」、「人浮於事」。
關係、責任。如:「當事人」、「沒你的事,請別插手!」
變故。如:「出事了!」、「交通事故」、「平安無事」、「九一八事變」。
奉養。如:「事奉父母」。
做。如:「大事宣傳」、「不事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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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說。如:「訴說」、「訴怨」、「訴苦」。
控告。如:「上訴」、「控訴」、「起訴」。
求助、藉用。如:「訴諸武力」、「訴諸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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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式處罰罪犯方法的總稱。如:「刑法」、「刑罰」、「死刑」、「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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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辯是非。如:「爭訟」。
雙方打官司以爭論曲直。如:「訟案」、「訴訟」、「訟獄」。
責備。如:「自訟」。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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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因私權不獲履行、受到侵害、或其他事項爭執不能解決時,請求司法機構本於司法權,依法裁判的行為。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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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稱行為觸犯《刑法》或依其他法律應處以刑罰的法律事件,相對於民事的法律事件而言。
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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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關係人在受檢察官或治安機關訊問時,所說與案情有關的話。[例]警方根據犯人的口供,立刻逮捕到其他在逃的共犯。
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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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令各地方捉拿在逃的人犯。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或受刑人逃亡或藏匿而不知其所在時,得通緝之。但如知悉逃亡或藏匿的處所,則應拘提,不得通緝。通緝,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必要時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被通緝的人,稱為「通緝犯」。
權利救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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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包括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權。此即是說當人民之生命、自由或財產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則可以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提起訴訟。人民擁有司法訴訟權則可透過國家之強制力量保障其生命、自由與財產的相關權利。當人民權利受到侵害時,則可以訴訟權依照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並受公平審判。二、行政上的受益權現代行政法規繁雜,所及範疇廣大,行政機關所作之行為難免違反法規或妨礙公益。而當人民權利或利益因此受到損害時,國家應負與被害人提起行政訴訟之權,請求國家依照法定之城去裁決,為行政救濟。(一)請願請願權係指人民對於國家之事務,像國家機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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