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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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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法律責任。因觸犯《刑法》及相關刑罰法律所定的罪名,而應接受的法律制裁及其後果。刑罰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褫奪公權、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等種類,與民事、行政或政治責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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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如:「信任」。
給與職務。如:「任用」、「任命」。
職務、職位。如:「到任」、「重任」、「卸任」。
擔當、承受。如:「擔任」、「任課」、「任勞任怨」。
聽憑。如:「任意」、「任性」、「任其自然」。
量詞。用於計算擔任某種職務或具有某種身分期間的單位。如:「他連續當選三任會長。」
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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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內該承擔的事。如:「責任」、「職責」、「負責」。
批評過失。如:「斥責」、「責備」、「責問」、「責罵」、「責難」。
要求。如:「責求」、「責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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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的所作所為,都稱為「事」。如:「事情」、「人事」、「事與願違」。
職業。如:「謀事」、「事業」、「事求人」、「人浮於事」。
關係、責任。如:「當事人」、「沒你的事,請別插手!」
變故。如:「出事了!」、「交通事故」、「平安無事」、「九一八事變」。
奉養。如:「事奉父母」。
做。如:「大事宣傳」、「不事生產」。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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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應做的本分。如:「人人都有珍惜地球資源的責任。」《紅樓夢》第五一回:「這原是他的責任,生恐太太知道了說他。」
2.在道德或法律上,要求行為人就其行為之結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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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式處罰罪犯方法的總稱。如:「刑法」、「刑罰」、「死刑」、「酷刑」。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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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稱行為觸犯《刑法》或依其他法律應處以刑罰的法律事件,相對於民事的法律事件而言。
刑事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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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行政犯」之相對概念,指具有特定法益侵害性的行爲,依《刑法》或其他刑罰規定科予刑事責任的犯罪者。
國家行為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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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國際法上的重要原則。每一個國家都享有獨立的主權,國與國之間立於平等的地位,所以國家在外國的法庭內,不負有任何刑事或民事責任。
緊急避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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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緊急避難行為而免予受罰的權利。法律上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緊急危難,而不得已侵害第三者的利益的行為,可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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