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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制權     
瀏覽人次:348 收藏人次:99437
在直接民主制度中,賦予人民直接制定法律之權。我國《憲法》明文保障人民之創制權
    
瀏覽人次:47478 收藏人次:2790276
初始,建立。如:「創造」、「開創」、「創業」、「首創」、「創刊」、「創始人」。
前所未有的、獨特的。如:「創作」、「創見」、「創意」、「創舉」。
傷、傷口。如:「創傷」、「受創」、「刀創」、「創痕」。
    
瀏覽人次:16332 收藏人次:4575173
規矩、法度。如:「制度」、「法制」、「兵制」、「中央集權制」。
式樣規範化的。如:「制服」、「制式手槍」。
制定、規劃。如:「制作」、「因地制宜」。
限定、管束。如:「制止」、「管制」、「壓制」、「限制」。
指父母親的喪事。如:「守制」、「嚴制」、「慈制」。
    
瀏覽人次:12770 收藏人次:1182869
掌握的力量或勢力。如:「權力」、「主權」、「權威」、「權勢」、「大權在握」。
應享有的利益。如:「權利」、「版權」、「權益」、「投票權」、「所有權」。
隨機而變。如:「權變」、「權宜之計」。
衡量。如:「權衡」、「兩害相權,取其輕。」
暫時、姑且。如:「權充」、「權且」。
謀略。如:「弄權」、「權術」、「權謀」。
創制     
瀏覽人次:446 收藏人次:102506
1.創始建造。《管子.霸言》:「霸王之形,象天則地,化人易代,創制天下。」唐.韓愈〈潮州刺史謝上表〉:「高祖創制天下,其功大矣。」
2.制定制度。《南史.卷三○.何尚之傳》:「凡創制改法,宜順人情,未有違眾矯物而可久也。」
創制與複決權     
瀏覽人次:20771 收藏人次:161966
創制與複決權目錄1 創制與複決權的意義2 公民投票3 參考書目4 關鍵字 創制與複決權的意義創制與複決權兩者作為人民「直接立法」之方式,創制權屬於「積極的直接立法權」,由人民取代議會制性法規,直接透過投票之方式創設中央或地方的法規,而依據人民所提之法規內容,可劃分為「原則創制」、「草案創制」兩者,而大多數國家則傾向依原則創制。複決權則屬於「消極的直接立法」,當人民反對由立法機關或制憲機關所通過之法律案時,則以投票方式決定該法案是否作為法律或憲法,而複決權亦可簡單劃分為「任擇複決」與「強制複決」等兩類,任擇複決係指公民或相...
參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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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權一詞其廣狹義實自有其不同之處,以最為狹義之解釋來談參政權,其指憲法第17條規範之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及憲法130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中所強調之被選舉權,另外依憲法第18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狹義的參政權亦包含應考試、服公職之權;而廣義來看,參政權包含上述之各式權利,然須以言論實踐,因此最廣義的參政權亦包含言論上之自由。而參政權依據權能區分理論,其可分為行使政權之權及行使治權之權兩類。人民行使政權之作法又可分...
公民權     
瀏覽人次:2959 收藏人次:0
具有公民身分才享有的權利,如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應考試權、服公職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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