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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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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人犯暫時寄放押宿。如:「今晚是趕不回臺北了,只好將人犯暫時寄押在本地的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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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付。如:「寄託」、「寄望」、「寄放」、「寄養」、「寄賣」、「寄存」。
依附。如:「寄食」、「寄主」、「寄居」、「寄生蟲」、「寄宿生」。
傳送。如:「寄信」、「寄情」、「郵寄」、「寄語白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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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財物作為擔保。如:「押金」、「押租」、「抵押品」。
拘留。如:「扣押」、「在押」。
看守、看管。如:「押車」、「押運」、「押送」、「押解人犯」。
簽名、作記號。如:「畫押」。
借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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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檢察署檢察官,為審理或偵訊案件之必要,傳喚受刑人或受羈押之人,並以傳票通知執行監獄或看守所,將受刑人或受羈押之人提庭訊問。借提人犯不得外宿,當晚必須解還;若借往遠地查證,當天無法趕回,則應寄押於當地之監所,次日清晨再行提出。司法警察為辦理案件需要,亦得向法院聲請借提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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