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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納與歸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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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邏輯論證形式(argumentation)可區分為演繹論證(deduction)與歸納論證。其中歸納論證的形式是:論證者宣稱其前提可以支持結論,而這種支持的方式是在假設前提皆為真的情形下,結論為假的慨然可能性極低。常見的歸納論證有以下三種:對於未來的預測(prediction)、類比論證(argument from analogy),以及歸納之通則化(inductive generalization)。傳統的論點將歸納的應用當作科學與非科學的分野。
  歸納法是以個案觀察的累積為基礎,推論出對未觀察到的情況亦發生效力的普遍性命題,以解釋事實與事實之間的關係。由於真正的歸納是不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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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同、跟。如:「男與女」、「我與你」、「山與水」、「與民同樂」。
給。如:「贈與」、「授與」、「付與」、「與人方便」。
結交、交往。如:「人之相與,貴在誠信。」
贊、助。如:「與人為善」。
推舉、選拔。如:「選賢與能」。
等待。如:「時不我與」。
同類、朋黨。如:「民胞物與」。
參加。如:「參與」、「與會」、「與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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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如:「歸鄉」、「歸國」、「歸途」、「歸心似箭」。
還給。如:「歸還」、「完璧歸趙」、「物歸原主」。
湊併、聚合。如:「歸併」、「歸納」、「總歸」、「歸類」。
責任屬於。如:「這件事歸我管。」、「這道手續歸他辦。」
依附、順服。如:「萬眾歸心」、「眾望所歸」。
推向別人。如:「歸功」、「歸過」、「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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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如:「出納」、「交納」。
接受。如:「採納」、「接納」、「笑納」。
交付。如:「納稅」、「納糧」。
享受。如:「納福」、「納涼」。
懷疑。如:「納悶」。
驚異。如:「納罕」。
縫補。如:「納鞋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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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心中的疑難請求別人回答。如:「問答」、「請問」、「問路」、「發問」。
為表示關切而探望、拜候。如:「慰問」、「訪問」、「問候」、「問訊」。
審訊。如:「審問」、「問案」。
責備。如:「責問」、「興師問罪」。
干涉。如:「不聞不問」、「我的事請你不要過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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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如:「文身雕題」。
標識、寫在上面。如:「題字」、「題識」、「題名」、「題詩」。
詩歌、文章、演講等所標立的名目。如:「文題」、「詩題」、「標題」。
考試時,要求解答的條目。如:「試題」、「考題」、「選擇題」、「問答題」。
評論。如:「品題」、「題評」。
題目:A>指試題。如:「這次考試題目困難嗎?」B>指詩歌、文章的名目。如:「這首詩的題目是什麼?」
量詞。用於計算題目的單位。如:「十題問答題」、「兩題申論題」。
歸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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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類、歸結。如:「警察自現有的線索中,歸納出幾條偵查方向。」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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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態的嚴重性足以引人研究討論,或尚待解決者。如:「犯罪問題」、「公害問題」。
2.考試時的題目。如:「期末考的問題出得太偏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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