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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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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侵害他人生命法益的犯罪。可分為普通殺人罪、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義憤殺人罪、生母殺嬰罪、加工自殺罪、過失致死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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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法的行為。如:「犯罪」、「罪行」、「罪狀」、「罪惡」。
過失。如:「賠罪」、「罪過」。
犯法的、有過失的。如:「罪人」、「罪犯」。
痛苦、苦難。如:「受罪」。
刑罰。如:「死罪」、「判罪」。
責備。如:「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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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器械使人致傷或死亡。如:「殺人」、「殺傷」、「殺生」、「殺身成仁」、「殺人不眨眼」。
戰鬥。如:「殺出重圍」、「殺進城裡」。
敗壞。如:「殺風景」。
削減、壓低。如:「殺價」。
極度,到了極點。如:「煞」。如:「氣殺人」、「笑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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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高度智慧和靈性,使用語言進行溝通,能製造並使用工具的高等動物。如:「人是萬物之靈。」
別人,指自己以外的人。如:「推己及人」、「助人為快樂之本。」
每個人。如:「人盡皆知」、「人手一冊」、「人人為我,我為人人。」
指某種類型或身分的。如:「藝人」、「軍人」、「主持人」。
指品格、性情。如:「文如其人」、「他這個人滿不錯的!」
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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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例:殺人係犯重罪,千萬毋好犯。(殺人是犯重罪,千萬不能犯。)
胡作非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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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作非為」原作「慣作非為」。張瓘(?∼西元950),五代時同州車渡村人,張承業姪子。張承業事後唐莊宗,甚得寵信,於是張瓘前去投靠他,亦受到莊宗重用,被任為麟州刺史。張承業治家甚嚴,有一個任磁州副使的姪子犯了殺人罪,他毫不包庇,立刻加以捕捉處死。張承業知道張瓘年少時曾誤入歧途,跟隨劉開道作賊,於是勸誡他:「你年輕的時候不顧法紀,任意妄為,今日必須痛改前非。如果你不肯改過向善,隨時都有可能被處死。」後來「胡作非為」這個成語就從這裡演變而出,用來指不顧法紀或不講道理的任意妄為。
顧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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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王氏殉節,遺命炎武「無仕異代」。後炎武受到一家僕與仇家的迫害,輾轉流徙,順治十一年,將家僕溺殺,以殺人罪下獄,賴友人救助減刑免死。其後仍受到仇家追殺,於順治十二年赴北游歷,來往於山東、河北、山西、陝西一帶,先後六謁明陵。康熙十六年,受薦博學鴻詞科,以死力辭。晚歲居陝西省華陰縣,全祖望為撰〈神道表〉稱:「凡先生之遊,以二馬二騾,載書自隨。所至阨塞,即呼老兵退卒,詢其曲折。或與平日所聞不合,則即坊肆中發書而對勘之。」可見其認真嚴謹。著有《亭林文集》、《日知錄》、《天下郡國利病書》、《肇域志》、《音學五書》等,於乾嘉考證學有...
格殺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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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一書相傳為周公所撰,記載了周代的官制。在該書《秋官.朝士》中提到「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漢代鄭眾解釋這句話的意思說:「如果有盜賊聚眾成軍,來攻打搶劫別人的村舍,殺害別人的家人,這些匪徒假如因此被殺,殺人者無罪。這就好像現行法律,無故侵入他人屋裡、強行登上他人之車、強迫他人犯法,如果因此被人格殺,殺人者無罪。」這就是「格殺無論」的典源,這句成語就是用來指殺凶惡的人不以殺人罪論。
顧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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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王氏殉節,遺命炎武「無仕異代」。後炎武受到一家僕與仇家的迫害,輾轉流徙,順治十一年,將家僕溺殺,以殺人罪下獄,賴友人救助減刑免死。其後仍受到仇家追殺,於順治十二年赴北游歷,來往於山東、河北、山西、陝西一帶,先後六謁明陵。康熙十六年,受薦博學鴻詞科,以死力辭。晚歲居陝西省華陰縣,全祖望為撰〈神道表〉稱:「凡先生之遊,以二馬二騾,載書自隨。所至阨塞,即呼老兵退卒,詢其曲折。或與平日所聞不合,則即坊肆中發書而對勘之。」可見其認真嚴謹。著有《亭林文集》、《日知錄》、《天下郡國利病書》、《肇域志》、《音學五書》等,於乾嘉考證學有...
妄作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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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所列為「胡作非為」之典故說明,提供參考。「胡作非為」原作「慣作非為」。張瓘(?∼西元950),五代時同州車渡村人,張承業姪子。張承業事後唐莊宗,甚得寵信,於是張瓘前去投靠他,亦受到莊宗重用,被任為麟州刺史。張承業治家甚嚴,有一個任磁州副使的姪子犯了殺人罪,他毫不包庇,立刻加以捕捉處死。張承業知道張瓘年少時曾誤入歧途,跟隨劉開道作賊,於是勸誡他:「你年輕的時候不顧法紀,任意妄為,今日必須痛改前非。如果你不肯改過向善,隨時都有可能被處死。」後來「胡作非為」這個成語就從這裡演變而出,用來指不顧法紀或不講道理的任意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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