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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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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在政治上所享的權利。如人民之自由、財產等權利。
2.人民參與政事及管理政事的權力。
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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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公民身分才享有的權利,如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應考試權、服公職權等。
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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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於本國國民,外國人不能享受的權利,如請願、訴願、訴訟、受教育等權利。
民權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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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父孫中山所倡導的三民主義之一。目的在求人民政治上的自由平等,確定人民有集會、結社、言論、出版、居住、信仰等自由,並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政權。
美國的民權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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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權(Civil Right)是指人民所擁有的權利,此等權利受憲法以及有關地方事務的地方法律的保障。此等權利包括個人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言論、出版、集會的自由,以及公平審判與保護個人財產利益。
  現代美國民權運動(U.S. Civil Rights Movement)是二十世紀為自由而奮鬥的最重要的運動之一。在一九五○年代末期,數百萬的美國國民由於膚色而遭到壓迫與褫奪公權,此事實特別震驚世人,因為全世界許多國家的國民都認為美國是第一流的民主國家,由白人領導的國家,作為其他國家的典範,希望從人類壓迫的歷史中掙脫出來。
  歷來美國對待黑人採取與美國民主理想尖銳相反的...
直接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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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以集會或總投票的方式,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民權。此種真正而具體的民權可制裁議會的專恣,並防止代議制的流弊。
民權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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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國父所著,五卷,二十章。全書成於民國五年。內容有關於社會建設,專講集會議事的法則,其目的在使一般國民熟諳議事法則,以練習初步民權的運用。
民權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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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為爭取應有的權利而發起的運動,其訴求強調人人平等的政治權利應由法律所保障。尤指西元1960年代的美國黑人民權運動,該運動影響甚鉅,日後世界各地的民權運動,從政治平權到性別平權、經濟、族群與文化等各種權利的爭取,皆受其啟發。
革命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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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父所主張的民權,唯民國的國民才能享有,不輕授於反對民國的人,使得藉以破壞民國。與盧梭的天賦人權不同。
間接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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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民選舉代表,間接行使民權以管理政府,如成立立法院與國民大會,代替人民行使政權、選舉總統等都屬間接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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