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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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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律的權力。依據《憲法》,國家中央或地方就特定事項掌有各自的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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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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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律令。如:「宗法」、「憲法」、「法律」、「法規」、「法外施恩」。
方式、途徑。如:「方法」、「辦法」。
範式、原則。如:「文法」、「語法」。
佛、道等的道理。如:「佛法」、「道法」、「現身說法」。
仿效。如:「效法」、「法古今完人」。
法國:位於歐洲西部的獨立國家。首都巴黎,居民多信仰天主教,法語為主要語。
法子:方法。如:「大家一起想想,有沒有什麼法子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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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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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如:「站立」、「立正」、「立定」、「頂天立地」。
制定、訂定。如:「立法」、「立案」、「立憲」。
建樹、成就。如:「立威」、「立言」、「立德」、「立功」、「三十而立」。
存在、生存。如:「自立」、「獨立」、「勢不兩立」。
馬上、即刻。如:「立即」、「立刻」。
設置。如:「私立」、「公立」、「設立」、「創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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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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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的力量或勢力。如:「權力」、「主權」、「權威」、「權勢」、「大權在握」。
應享有的利益。如:「權利」、「版權」、「權益」、「投票權」、「所有權」。
隨機而變。如:「權變」、「權宜之計」。
衡量。如:「權衡」、「兩害相權,取其輕。」
暫時、姑且。如:「權充」、「權且」。
謀略。如:「弄權」、「權術」、「權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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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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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律。《漢書.卷二三.刑法志》:「制禮作教,立法設刑。」《儒林外史》第三四回:「小弟為朝廷立法:人生須四十無子,方許娶一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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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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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行使法律的權力,稱為「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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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制與複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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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制與複決權目錄1 創制與複決權的意義2 公民投票3 參考書目4 關鍵字 創制與複決權的意義創制與複決權兩者作為人民「直接立法」之方式,創制權屬於「積極的直接立法權」,由人民取代議會制性法規,直接透過投票之方式創設中央或地方的法規,而依據人民所提之法規內容,可劃分為「原則創制」、「草案創制」兩者,而大多數國家則傾向依原則創制。複決權則屬於「消極的直接立法」,當人民反對由立法機關或制憲機關所通過之法律案時,則以投票方式決定該法案是否作為法律或憲法,而複決權亦可簡單劃分為「任擇複決」與「強制複決」等兩類,任擇複決係指公民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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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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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則次之,行政命令再次之,而行政規則與自治規章則位居於最下位。 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主要在於確立立法權與行政權之間的關係。其強調假若沒有法律的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作行政行為,因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之制定權力保留給立法機關,此即是說,依照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對於特定事項之作為,應以憲法保留給國會的法律作為依據,或依照國會所決定法律之明白授權。由此來看,法律保留原則屬於積極的依法行政原則。(註2) 參考書目註1: 許育典,《人權、民主與法治:當人民遇到憲法》,台北:元照。註2: 許育典,《憲法》,台北:元照。相關教學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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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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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異,對台灣的統治應採漸進的方針,宜制定特別法制。因此,日本據台第二年,1896年3月30日,將議會立法權委諸台灣總督,世稱「六三法」,是日本開始在台灣殖民統治的根本大法,也是一切惡法的由來。日本駐台總督掌握行政、司法等大權於一身。 內容第1條:台灣總督於管轄範圍內,得公布法律效力之命令。第2條:前條之命令,由台灣總督府評議會議決,經拓務大臣奏請赦裁。第3條:臨時緊急事故,台灣總督得不經前條之手續,而公布第一條之命令。第4條:依照前條所公布之命令,公布後仍應立即奏請赦裁,並呈報台灣總督府評議會。第5條:現行法律或將來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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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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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決策。 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地方自治團體屬於一公權力主體,屬行政法上之公法人,而憲法將部分行政權與立法權交由地方自治團體,使其在地方事務上具有一定的自主權限。(註2) 參考書目註1:羅秉成,<從地方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區分論地方自治之保障>,1994。註2:許育典,《憲法》,台北:元照,2011年9月五版,頁428-430。 關鍵字中文關鍵字: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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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