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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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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或檢察官對刑事案件為執行刑罰、保全事證的真實,或方便訴訟的進行,對刑事被告依法拘禁,限制其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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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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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馬絡頭,套住馬口的嘴套。《文選.曹植.白馬篇》:「白馬飾金羈,連翩西北馳。」
2.古代小女孩的髮髻。《禮記.內則》:「翦髮為鬌,男角女羈。」
3.寄居在外的旅客。《左傳.昭公七年》:「單獻公棄親用羈。」晉.杜預.注:「羈,寄客也。」
4.姓。如漢代有羈栩。
1.繫綁、拘擊。《文選.賈誼.弔屈原文》:「使騏驥可得係而羈兮,豈云異夫犬羊。」
2.拘束、牽絆。如:「羈絆」、「羈束」、「放蕩不羈」。《史記.卷六三.老子韓非傳》:「我寧游戲汙瀆之中自快,無為有國者所羈,終身不仕,以快吾志焉。」《資治通鑑.卷二四二.唐紀五十八.穆宗長慶元年》:「進退皆言朅牽,意見悉遭蔽塞。」
3.停留。《聊齋志異.卷一○.葛巾》:「妾處耳目多,不可久羈,蹈隙當復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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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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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拘留。[例]拘押、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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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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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除拘提、逮捕、羈押之拘束,而恢復其自由。《三國志.卷五四.吳書.呂蒙傳》:「蒙至,誅其首惡,餘皆釋放,復為平民。」《儒林外史》第三六回:「次日,到府尹面前替他辯明白了這些冤枉的事,將那監生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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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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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蘭國家對盜竊處以砍手的刑罰和新加坡的鞭笞。某些國家用法制化的笞打處罰違規的在監犯人。監獄中的犯人或羈押中的嫌疑人也可能遭到獄警或同監人員不屬於合法行為的體罰(這些體罰被認為是侵犯了被體罰者的人權,比如美國官兵對伊拉克俘虜的虐待就屬這類)。 英國體系caning(譯為打藤;笞刑;鞭笞;打鞭;鞭刑)是英國法制的身體刑。英國在1948年廢止笞刑,在許多殖民地仍保留,英屬香港1990年廢止笞刑。魯迅《而已集•略談香港》提到打藤;笞刑:「判笞十二藤」、「還在那裡被抽藤條」。魯迅《而已集•談「激烈」》(在〈略談香港〉這篇以後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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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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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法院或檢察官將羈押的被告,或認為有羈押原因而無羈押必要的被告,交付於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的人,而停止或免除羈押行為。[例]受責付的人應出具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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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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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案未結,而法院令羈押中的被告出具保證金或保證人,確保他能隨時到庭候審,而後停止羈押,稱為「交保」。應指刑事訴訟法上之「具保」。也稱為「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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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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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檢察官或法官對刑事之嫌疑犯或被告,命其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保證金額,以停止其羈押,或保證其應傳到場應訊之處分。[例]法院認被告無串供之虞,准予以二十萬元保釋金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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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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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關押或隔離戰俘、異議分子或特定族群、宗教或政治信仰者的地方。集中營和一般監獄的區別在於,集中營被關押者常因具有「某種特定身分」而被關押,往往不經過法律與公正審判程序即遭拘留,或沒有確切的關押期限。參見「勞改營」、「集體恐怖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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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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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判過程中,為防止刑事犯脫逃、串供、偽合證據而羈押被告的場所。隸屬於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檢察處,受法院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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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