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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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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依法所為的命令、禁止與強制等權力。國家制訂特別法令,賦予警察必要時可對人民施以強制執行,以維持社會秩序,保障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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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的力量或勢力。如:「權力」、「主權」、「權威」、「權勢」、「大權在握」。
應享有的利益。如:「權利」、「版權」、「權益」、「投票權」、「所有權」。
隨機而變。如:「權變」、「權宜之計」。
衡量。如:「權衡」、「兩害相權,取其輕。」
暫時、姑且。如:「權充」、「權且」。
謀略。如:「弄權」、「權術」、「權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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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審視。如:「審察」、「觀察」、「察核」、「察訪」、「察覺」、「明察秋毫」、「察言觀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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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備。如:「警戒」、「警備」、「警惕」。
危險、緊急的消息或狀況。如:「示警」、「火警」、「警報」。
心中因有所感而預防的。如:「警覺」。
告誡、示禁。如:「警告」、「警世」。
敏捷。如:「機警」。
警察的簡稱。如:「交警」、「義警」、「保警」。
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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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寧、促進人民福利為主要任務的人。
國家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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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性的現象,長久下來,兩者之間的關係是會趨向調和;他認為權力的行使並不必然會造成團體間的衝突,譬如:警察權同樣來自人民承認其正當性,但為警方為維持治安或秩序時,所採取的暴力行動,雖會招致抱怨,但終究會換來社會治安的穩定,使得老百姓皆有安心穩定的生活可過,因此,警察權是具有正面意義的社會功能。(註2) 衝突論看國家機器馬克思和恩格斯則認為,國家機器和民間社會是處於對立的兩面,他們認為資源皆來自民間社會,所以民間社會乃是支撐法律、政治、國家機器等..上...
違警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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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定違警行為與其罰則之法。亦即國家為防止危害,確保社會安寧秩序,維持善良風俗等目的,依警察權的作用,對人民的行為,規定何者為違警、依何種程序處罰、如何處罰的法律。現已被社會秩序維護法所取代。
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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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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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而言,凡規定警察生活、警察機構及警察設備的規範,都稱為「警察制度」。如警察組織的方式、警察人事的管理、警察教育的實施、警察權的範圍以及經費服制等。狹義的警察制度則指警察組織的系統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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