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教育百科logo

:::
50 筆資料,
每頁顯示 筆資料
資料庫查詢時間:391.9508 ms
縮小搜尋結果範圍
適用年級
媒體形式
::: 你是不是要搜尋以下結果
護法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2.隨侍於佛教或道教主神旁邊的人,負有守衛的責任。《西遊記》第一六回:「眾人悚懼,纔認得三藏是種神僧,行者是尊護法。」
3.擁護國法。如:「護法之役」。
4.保護。《豆棚閑話.第六則》:「又請了幾個廢棄的鄉宦,假高尚的孝廉,告老打罷的朋友,從邊護法。」
〔文化財保護法〕(日本)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日文中的「文化財」乃是指人類在文化上、生活上,具有高度價值之各種事物及現象。日本為保存並有效運用文化財,促進國民文化之提升,訂有〔文化財保護法〕。該法係統合了一九二九年公布之〔國寶保存法〕、一九三三年公布之〔重要美術品保存法〕以及一九一九年公布之〔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等法律,於一九五○年制定而成。以文化廳為主管行政機關。
  該法之綜合訂定具有下列幾點特徵及意義,(1)除了昔日之建築、美術工藝品、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之外,擴大其保護對象至新的民俗文化財、埋藏文化財和無形文化財,並予以綜合整理之;(2)設置統一推行之專門行政機構文化財保護委員會;(3)採取二階段區分指定制定,如...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大陸地區一九九一年九月四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全法共分總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法律責任、附則等七章,五十六條。該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基本原則為:(1)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3)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4)教育與保護相結合。關於家庭保護的職責中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目錄1 沿革2 總則3 關鍵字4 參考資料 沿革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總統(八六)華總(一)義字第八六零零零九七八一零號令公布。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總統(八六)華總(一)義字第八六零零一零一一九零號令修正公布。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總統(九零)華總(一)義字第九零零零二二四六八零號令修正公布。 總則第一條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合法權益及生活,保證其公平參與社會生活之機會,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規劃並推行各項扶助及福利措施,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二條本...
社會秩序維護法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所制定的法律。其前身為《違警罰法》。
護法戰爭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民國六年,黎元洪任總統,段祺瑞任總理,恢復「約法」,恢復舊國會。其後,黎元洪免去段祺瑞總理職,引致「張勳復辟」事件,事件平息後,國務總理段祺瑞不允許國會恢復,對內實行武力統一政策。國父孫中山於廣州組織軍政府,親任大元帥,號召護法,舉兵北伐,稱為「護法戰爭」。
消費者保護法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所制定的法規。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一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施行,內容共分為七章六十四條。縮稱為「消保法」。
貿易保護法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為拓展本國對外經濟貿易、保護本國產業和消弭貿易逆差所制立的法規。包括對他國商品,徵收較高的關稅或限制某些物品的進口,並多方獎勵輸出等。如美國三○一條款。
極陰保護法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用以防止鋼或鐵管表面與水接觸而生鏽或腐蝕的方法。其原理乃基於金屬腐蝕是由於表面形成局部電池(local cell),因電位不均而形成陰極區域及陽極區域,結果陽極區域被腐蝕。若在金屬材料中消除電位之不均衡,即可抑制金屬之腐蝕而達到防蝕的目的。通常有兩種方法:1.外加電流使防蝕系統形成陰極區域以避免固態金屬因釋放電子而腐蝕;此方法對於腐蝕性極強之環境的防蝕最為有效,因此外加電源之電壓及功率均可調整,以得到合適之防蝕電流,可做大型機件永久性的防蝕設施。2.使用所謂犧牲陽極連結在所欲防蝕的材料上;利用氧化電位較高的陽極放出電子,讓防蝕系統本身變成陰極而達到防蝕的目的。
〔消費者保護法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消費者保護法〕是我國關於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立法。一般消費大眾對產品之品質及服務要求越來越高。各國消費者除組成自助團體外,亦要求其政府公權力介入,包括組織負責單位和制定法令,如日本及韓國分別於一九六八年和一九八○年通過〔消費者保護基本法〕。我國立法院則於民國八十三年(1994)一月十一日三讀通過〔消費者保護法〕,並由總統於同日公布,於同年一月十三日生效。〔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亦經行政院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日發布施行。該法之制定公布,為我國法制建設及提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樹立了一個新的里程碑。
  〔消費者保護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消保法之立法目的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
回到頁面頂端圖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