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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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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權利(entitlements)的方式之一(另外兩種方式請參考財產原則-property rules以及禁制原則-inalienability rules),指權利的相對人可以自主的侵犯權利,不須事先得到權利所有人的同意,但對其所造成的損害則必須作適當的賠償。賠償額乃由公正的第三者(可能是法院、公正的行政裁決機關或仲裁人)作客觀的核定,例如以市場價格衡量損害,而非經當事人間依其主觀認定的價值與談判實力自行協商議價。此種容許他人自行取用,於事後賠償的作法,在保護的層次上似較財產原則遜色,政府為公益而徵收私人財物即為適例。
  在環境問題上,許多的自然資源(如水、空氣等)便是受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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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如:「信任」。
給與職務。如:「任用」、「任命」。
職務、職位。如:「到任」、「重任」、「卸任」。
擔當、承受。如:「擔任」、「任課」、「任勞任怨」。
聽憑。如:「任意」、「任性」、「任其自然」。
量詞。用於計算擔任某種職務或具有某種身分期間的單位。如:「他連續當選三任會長。」
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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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度、制度。如:「原則」、「規則」、「法則」、「細則」。
模範。如:「以身作則」。
即、就。如:「有過則改」、「飢則思食」。
卻。表示轉折的語氣。如:「今則不然」。
接數序詞後,表提頓。如:「一則以喜,一則以憂。」
量詞。用於計算文字分項段落的單位。如:「一則消息」、「三則寓言」、「試題二則」、「新聞五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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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內該承擔的事。如:「責任」、「職責」、「負責」。
批評過失。如:「斥責」、「責備」、「責問」、「責罵」、「責難」。
要求。如:「責求」、「責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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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的。如:「原始」、「原稿」、「原著」。
未經加工的。如:「原貌」、「原油」、「原木」。
本來。如:「原本」、「原封不動」、「物歸原主」、「此事原可饒恕」。
廣而平的地方。如:「平原」、「草原」、「高原」。
寬恕、諒解。如:「原諒」、「情有可原」。
推究根本。如:「原道」。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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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話或行事所依據的法則或準則,亦適用於一般事物上。如:「堅持原則」、「做人要有原則,不可隨波逐流。」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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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應做的本分。如:「人人都有珍惜地球資源的責任。」《紅樓夢》第五一回:「這原是他的責任,生恐太太知道了說他。」
2.在道德或法律上,要求行為人就其行為之結果負責。
國民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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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1 國民教育法2 修正日期3 法源4 適用對象與責任機關5 國民中小學課綱與教科書6 國民中小學校長與遴選委員會7 學生獎懲規定與家長會 國民教育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國民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源第 1 條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適用對象與責任機關第 2 條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第 3 條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對於資賦優異之國民小學學生,得縮短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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