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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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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詮釋而賦予憲法新的意義。隨著社會快速的變遷及因應世局的變化,憲法的修改或重新制定有其必要。在我國現制是由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來行使釋憲的職權。如:「藉由大法官會議來詮釋憲法的文字,使其具涵因應環境需求的新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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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說、說明。如:「解釋」、「注釋」、「釋義」、「詮釋」。
消除。如:「冰釋」、「釋疑」、「釋懷」、「前嫌盡釋」。
解脫、放下。如:「如釋重負」、「手不釋卷」。
放開、赦免。如:「釋放」、「開釋」、「假釋」。
與佛教有關的。如:「釋典」、「釋徒」、「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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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如:「憲令」、「憲章」。
憲法:規定國家體制、政府組織、人民權利義務等的基本法。
憲法的簡稱。如:「立憲」、「行憲」。
憲兵:國軍兵科之一。主掌軍事警察,並依法執行司法警察任務。以保衛領袖安全,維護軍隊安全,確保國家安全為使命。
基本學力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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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預定共同實施的一個獨立的基本學力測驗測驗機制。並與一綱一本政策同時進行。2007年4月台北市則提出釋憲,獲8縣市聯名。6月底台北市、台北縣與基隆市首長達成共識,在97學年度(2008年)國中新生教科書採一綱一本,並在民國100年(西元2011年)共同舉辦基測。 歷史演變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的原始目的為打破台灣國民中學升高級中學實行42年的「聯考聯招制」;原始測驗目的為「標準參照」形式使用,僅作為國中升高中參考的一部份依據,但最後由於社會輿論及家長團體壓力被迫改變為「常模參照」形式測驗,並且以「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
違憲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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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之合憲性提出質疑;而附隨違憲制度則容許一般民眾依據具體特案所涉及之法律或命令,對於違憲疑義者提起釋憲聲請。 我國違憲審查制度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申請主體:(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二) 立法委員各級法院之法官(三) 人民、法人或政黨等皆屬之 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申請客體依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中之相關規定為法律或命令,然實務上實以漸擴張至判例、公懲會案例、最高法院決議等。(註2) 參考書目註1:謝明祐,<立法事實的違憲審查之研究>,2012。註2:許育典,《憲法》,台北:元照,2011年9月五版,頁163-173。 關鍵字中文...
司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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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之作為或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違反憲法等情形,聯邦法院具有宣告無效之權力,由此可知,實際上司法審查與解釋憲法為美國最高法院之重要權力。而美國司法審查制之概念最初起源於美國聯邦憲法起草者對政府權力過大可能對人民權利造成威脅之擔憂,以此為背景建立了美國憲法,且特意賦予司法機關違憲審查權等予以監督政府。而此一司法制度實際上最初於180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院馬歇爾審判「馬柏瑞控告麥迪森(Marbury V. Madison)」一案中之判決及意見中建立。 參考書目註1:林光榮,<從司法獨立觀點論法官人事之制度>,2006。註2:彭懷...
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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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欲取得人民之資料,須有法律之依據,且符合比例原則,否則其不得強制人民接受相關調查。而實務上亦有相關釋憲文可參考,如大法官釋字第293號:「銀行法第48條第2項規定『銀行對於顧客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旨在保障銀行之一般客戶財產上之秘密及防止客戶與銀行往來資料之任意公開,以維護人民之隱私權。」,上述雖未明指以憲法第22條為依據,但實際上可將隱私權視為一概括基本權延伸。(註2) 參考書目註1:劉靜怡,<隱私權(第1講);隱私權的哲學基礎、憲法保障及其相關辯論>,《月...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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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中央政府五院之一。為全國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審判、公務員的懲戒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審判權,並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權力。分設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臺灣高等法院及臺北、臺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等。
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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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成員,名額十七人,任期九年,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負責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法令。[例]大法官出缺時,其繼任人的任期是至原任期屆滿的那一天為止。
第四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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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與刑事訴訟法均規定三級審制,如存在一些特殊的政治或司法手段,可能干涉正常司法程序或判別結果。在一般司法審判制度之外的另一種最高司法審判制度,通常為負面意義的名詞。其中以解釋憲法與法令的機關最受注意,如我國的大法官會議即是一個最易受批評的第四審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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