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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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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遇他人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第三人權利之必要行為。在法律上不為罪。也稱為「正當防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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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的力量或勢力。如:「權力」、「主權」、「權威」、「權勢」、「大權在握」。
應享有的利益。如:「權利」、「版權」、「權益」、「投票權」、「所有權」。
隨機而變。如:「權變」、「權宜之計」。
衡量。如:「權衡」、「兩害相權,取其輕。」
暫時、姑且。如:「權充」、「權且」。
謀略。如:「弄權」、「權術」、「權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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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防守。如:「保衛」、「防衛」、「自衛」。
擔任防衛工作的人。如:「侍衛」、「護衛」、「他是這間工廠的守衛。」
衛生:A>乾淨、清潔。如:「這家店的東西非常衛生。」B>泛指與保護生命安全有關的醫療或環保等事物。如:「衛生所」。
衛星:環繞行星運轉的星球。如月球是地球的衛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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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在河邊擋水的建築物。如:「堤防」。
戒備、守衛。如:「防火」、「防災」、「防備」、「防守」、「防衛」。
戒備的工作。如:「國防」、「海防」、「冬防」。
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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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禦和保衛。《五代史平話.唐史.卷上》:「晉王乃進軍就永濟縣屯駐。張彥選銀槍效節都軍士五百人自防衛,來謁。」
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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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賦予人正當防衛的權利,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第三人權利之必要行為,不處罰。但正當防衛仍有一定限度,若超越此限度,即構成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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