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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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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戰事。《後漢書.卷六.孝質帝紀》:「又兵役連年,死亡流離,或支骸不斂,或停棺莫收,朕甚愍焉。」
2.對國家服任一定期限的軍事任務,稱為「兵役」。為憲法賦予人民應盡的義務。
常備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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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士兵役的一種。依現行軍事體制,常備兵役可分為現役及預備役兩種。現役指男子滿十九歲,經徵兵檢查合格,於翌年徵集入營,期滿退伍。預備役則以現役期滿退伍後服之,至屆齡除役時止。
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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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年滿二十歲的男子對國家應盡的義務。在一定期間內,必須接受國家軍事訓練,為國家安全做準備。以抽籤方式來決定為陸軍、海軍、空軍等不同兵種。有兩年、三年和四年半等不同役期。
乙種國民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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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經徵兵檢查,區分為甲、乙等體位之男子,應服常備兵現役,或補充兵現役,其超額者即服甲種國民兵役,再超額者,或經徵兵檢查其體位為丙等者,均服乙種國民兵役
甲種國民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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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初期國民兵役期滿,適合於常備兵與補充兵現役所需的超額者服之,由縣政府施以一至三個月的軍事訓練。
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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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二十三年六月,國民政府公布《兵役法》,明定採取徵兵制度,二十五年三月一日正式施行。三十二年特定兵役法施行之日為「兵役節」。
國民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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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有初期國民兵役、甲種國民兵役、乙種國民兵役之分。凡國民於屆滿一定年齡之後必須盡到的兵役義務,其目的乃在就地保衛鄉土和輔助戰時勤務,如此可構成全國的全面防衛體系。
兵役法〕(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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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是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的有關兵役制度和公民兵役義務的法律。〔兵役法〕全文共有總則、平時徵集、士兵的現役和預備役、軍官的現役和預備役、軍事院校從青年學生中招收的學員、民兵、預備役人員的軍事訓練、高等院校和高級中學學生的軍事訓練、戰時兵役動員、現役軍人的優待和退出現役的安置、懲處和附則等十二章六十五條,其主要內容涵蓋如下:
  1.公民的兵役義務:規定所有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規定服兵役
  2.公民履行兵...
補充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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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兵役類別。補充兵役之區分如下:(1)現役:以適合常備兵現役之超額或區劃之男子,征集入營者服之,陸軍為期三至六個月,海空軍及特種兵為期三個月至一年,期滿退伍。(2)預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屆滿四十五歲除役時止。
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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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公所或鄉鎮公所中管理兵役事宜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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