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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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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士兵役的一種。依現行軍事體制,常備兵役可分為現役及預備役兩種。現役指男子滿十九歲,經徵兵檢查合格,於翌年徵集入營,期滿退伍。預備役則以現役期滿退伍後服之,至屆齡除役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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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如:「兵器」、「兵械」、「短兵相接」。
戰士。如:「步兵」、「兵卒」、「兵來將擋」、「單兵攻擊」。
軍隊。如:「揮兵進攻」、「兵強馬壯」、「鳴金收兵」。
與軍事或戰爭有關的。如:「兵法」、「兵略」、「兵不厭詐」、「紙上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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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的、一般的。如:「日常」、「平常」、「常態」、「常識」、「人之常情」。
反復發生的。如:「時常」、「經常」。
持久固定不變的。如:「常理」、「常道」、「常規」。
時時可行、恆久不變的倫理、法則。如:「倫常」、「三綱五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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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無缺的。如:「完備」、「齊備」、「兼備」、「求全責備」、「關懷備至」。
事先為可能發生的狀況作處理。如:「準備」、「預備」、「戒備」、「備車」、「備忘」、「有備無患」。
設施、裝置。如:「裝備」、「設備」、「配備」、「軍備」。
盡、皆,充分的意思。如:「備嘗辛苦」、「備受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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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使喚。如:「役使」、「奴役」。
勞動的事情。如:「雜役」、「勞役」、「苦役」。
聽人使喚做事的人。如:「僕役」、「差役」。
戰事。如:「戰役」、「黃花岡之役」。
當兵的。如:「役男」。
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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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戰事。《後漢書.卷六.孝質帝紀》:「又兵役連年,死亡流離,或支骸不斂,或停棺莫收,朕甚愍焉。」
2.對國家服任一定期限的軍事任務,稱為「兵役」。為憲法賦予人民應盡的義務。
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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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知人們聚集起來。《魏書.卷六四.列傳.張彝》:「文明太后雅尚恭謹,因會次見其如此,遂召集百僚督責之。」《三國演義》第三回:「召集百官,諭以廢立,有不從者斬之。」
2.軍事上為作戰、補給、訓練、演習、輔助戰時勤務,以及點驗或校閱等的需要,而實行的常備兵預備役、補充兵預備役與國民兵役等之集中。我國兵役法第三十八條中將召集區分為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五種。
國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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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兵役法規定服國民兵役的人。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須應召輔助戰時勤務,協助維持治安及擔任地方防空等勤務。[例]他因體檢為丙等體位,故不能服常備兵役而改當國民兵。
乙種國民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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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經徵兵檢查,區分為甲、乙等體位之男子,應服常備兵現役,或補充兵現役,其超額者即服甲種國民兵役,再超額者,或經徵兵檢查其體位為丙等者,均服乙種國民兵役。
緩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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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發生災荒的地方,暫行停徵錢糧。
2.延緩徵集。依兵役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徵兵及齡男子,因在學及犯罪者,得予緩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