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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辯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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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辯模式係指由歐文斯(T.R. Owens)與沃爾夫(R.L. Wolf)所倡導之教育評鑑途徑。此模式係由司法審判的啟示衍生,因此又稱為司法評鑑(judicial evaluation),將司法審判的組織和程序,應用到教育評鑑上。在教育評鑑中,可以成立對立的原告與被告的正反團體,令其對同一問題,呈現不同的主張。本諸真理愈辯愈明的假定,對辯式的教育評鑑能提供決策者所需的資訊。
  對辯式評鑑模式的設計是將教育事件代替訴訟事件;兩個對立但勢均力敵的小組分別對某一課程方案或教育問題採取正反兩面的立場,代替原告和被告律師;有利和不利於該教育事件的人事物,代替證人證物;協調者代替聽證官,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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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言語爭論。如:「辯論」、「抗辯」、「強辯」。
能言善道的。如:「辯士」、「辯才無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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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如:「對錯不分」、「答對了。」、「你說的話是對的。」
正常。如:「氣氛不對」、「神色不對」。
相反的一方。如:「對方」、「對手」、「對岸」。
搭配、相配。如:「登對」、「門當戶對」。
平分成兩份。如:「對半」、「對分」、「對切」。
成雙的。如:「對筆」、「對聯」、「對偶」、「出雙入對」。
答話、回答。如:「對答如流」、「無言以對」。
讓兩種事物配合在一起。如:「對獎」、「對號入座」。
比照。如:「對照」、「校對」、「核對」、「查對」、「比對指紋」。
調整使合於一定標準。如:「對光」、「對焦」、「對準」、「對好距離」。
相合、適合。如:「對味」、「對症下藥」、「文不對題」。
看待。如:「對待」、「對事不對人」。
向著、朝著。如:「面對面」、「對著天空」。
介詞。後面接對象、處所、範圍。A>表示對象。如:「對人誠懇」、「對牛彈琴」、「他對你說什麼?」。B>表示處所。如:「我對這裡不太熟悉。」C>表示範圍。如:「他對太空科學很有研究。」
量詞。用於計算成雙的人或物的單位。如:「一對鐲子」、「兩對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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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則、模範。如:「法式」、「模式」。
效法。如:「義風可式」、「母儀足式」。
事物外形的樣子。如:「形式」、「式樣」、「款式」。
儀節、典禮。如:「儀式」、「閱兵式」、「開幕式」。
數學、化學等自然科學的運算規則。如:「公式」、「程式」、「化學式」、「二元一次方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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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法式。如:「模式」、「模範」、「楷模」。
仿效。如:「模仿」、「模擬」。
製作器物的範型。如:「銅模」、「模子」。
式樣。如:「他那模樣真是好笑。」
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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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形式。如:「不合模式的產品,必須淘汰,以免破壞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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