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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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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對人民或機關團體收取稅捐或收購私有財產。如:「徵收土地」、「徵收牌照稅」。《北齊書.卷二二.列傳.李元忠》:「人皆菜色,元忠表求賑貸,俟秋徵收。」清.昭槤《嘯亭雜錄.卷七.陸中丞》:「臨終前一月,猶奏湖南社倉穀業已敷用,其息穀請免徵收。」也作「征收」。
2.徵求捐募。如:「紅十字會正公開徵收賑災物資,以救濟南部地區的災民。」
區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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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特定區域內私有土地實行全部徵收,經整理規劃後,再行支配使用,以促進土地利用。
  〔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係指國務院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加快發展地方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於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發布的關於開闢教育投資新的來源管道的文件,共十三條。主要規定有:(1)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繳納教育費附加;(2)教育費附加率為百分之一,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3)教育費附加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各級銀行為同級教育部門設立教育費附加專戶;(4)教育費附加的徵收管理,按照產品稅、增值稅、營額稅的有關規定辦理;(5)企業繳納的教育費附加,一律在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中支付;(6)地方徵收的教育費附加,...
保留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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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於將來興辦公共事業或公共目的需用的私有土地,在未需用前預為公布其範圍,保留將來徵收的權利,並禁止其妨礙徵收及計畫使用,稱為「保留徵收」。
超額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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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規定:政府為防止私人壟斷土地,得斟酌地方情形,按土地種類及最高額。如有超出而未分劃出賣,並得依法徵收之,是謂之超額徵收
公用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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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國家為公用目的,以公權力取得人民財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並對之補償。
附帶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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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畸零不整,未便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要求一併徵收之,稱為附帶徵收
土地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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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因公益需要,如興辦國防、交通、水利、公共衛生或環境保護等事業,並評估必要性後,認為需要使用人民之私有土地,依法律規定之程序,以相當價格補償土地所有權人而取得土地。
帶罪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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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時州縣徵收不力,上官仍使其帶罪徵收錢糧。《六部成語註解.戶部》:「帶罪徵收:州縣經徵不力,上官書其罪於冊,仍責令帶罪徵收錢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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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如:「徵收」、「徵稅」、「開徵」、「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