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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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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條訂立的規則。《喻世明言.卷一三.張道陵七試趙昇》:「真人見人心信服,乃立為條例。」《福惠全書.卷五.蒞任部.稟帖贅說》:「此案已結,細查條例。」
〔強迫入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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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教育為義務教育,全體學齡國民在國民教育階段應予強迫入學。國民政府於民國三十三年(1944)七月公布〔強迫入學條例〕,並於三十四年二月修正。惟時值對日抗戰期間,未能全面貫徹。
  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六歲至十二歲應受國民教育之國民,入國民學校就學率逐年提高。至民國五十七年(1968)開始實施九年國民教育,學齡國民自六歲至十二歲延長至十五歲;惟實施之初,由於經費與法令的限制,國民中學學生的入學,僅以「志願」為原則,對於不志願升學的國民小學畢業生,不能強迫其入學。因此,九年國民教育實施十餘年,其就學率在六十八學年度雖已達百分之八四.○一,但距普及的程度仍有一段距離,而不符合國民教...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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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係規範教育人員任用的特別法規。我國現行人事制度概分為公務人員、軍事人員及教育人員制度三大系統。其中公務人員與軍事人員制度均有完整體系,唯教育人員制度因中央考銓機關與教育部見解不同,自民國二十九年(1940)起,歷經第四、五、六次全國教育會議討論與交付研議,遲未確立。民國六十六年(1977)教育部組成專案研訂小組,歷時七年,至七十二年擬定草案,七十四年五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二○八二號令公布實施;七十六年七月三日教育部復公布〔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該條例分列〔總則〕、〔任用資格〕、〔任用程序〕、〔任用限制〕、〔任期〕及〔附則〕六章,全文計四十三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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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條文 條文章節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適用範圍)  教育人員之任用,依本條例行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第二條 (教育人員範圍)  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第二章 任用資格第三條 (品德能力之...
強迫入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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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64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4、9 條條文;並增訂第 8-1 條條文 條文第 1 條本條例依 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第 2 條六歲至十五歲國民 (以下稱適齡國民) 之強迫入學,依本條例之規定。第 3 條直轄市、縣(市)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長、教育、民政、財政、主計、警政、社政等單位主管及鄉(鎮、市、區)長組織之;以直轄市、縣(市)長為主任委員。第 4 條鄉(鎮、市、區)為...
  〔少年宮(家)工作條例(草案)〕係大陸地區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及共青團中央頒發。共五章二十條,主要內容是:
  第一章(共九條)總則:校外教育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少年宮(含少年之家、以少年兒童為主要服務對象的青少年宮)是綜合性校外教育機構,是少年兒童校外活動場所。其基本任務是向少年兒童進行道德品質教育,豐富校外生活,普及科技、文藝、體育等方面知識,培養多方面興趣、愛好和特長,培養勤動手、善思考的良好習慣,增長才幹,全面發展,健康成長。少年宮的培養目標與學校一致,主要通過多種多樣活動吸引少年兒童,培訓骨幹,提供資料、經驗。少年宮工作要堅持普及與提高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暫行工作條例(草案)〕,簡稱〔高校六十條〕,是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於一九六一年九月批准試行的關於指導高等學校工作的文件。全文包括總則、教學工作、生產勞動、研究生培養工作、科學研究工作、教師和學生、物質設備和生活管理、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制度和行政組織、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共十章六十條。其基本內容如下:
1.高等學校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教育為無產階級的政治服務,教育與生產勞動相結合的方針,培養社會主義的建設所需要的各種專門人才。其培養目標是:具有愛國主義和國際主義精神,願為社會主義事業服務,為人民服務;逐步樹立無產階級的勞動觀點、群眾觀點和辯證唯物主...
  〔普通高等學校函授教育暫行工作條例〕係指一九八七年二月七日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所頒有關高等函授教育的法規性文件,共九章三十六條。「總則」中明確指出,普通高等學校舉辦的高等函授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舉辦函授教育是高等學校的基本任務之一。舉辦函授教育的高等學校必須把函授教育的發展規劃、專業設置、機構編制、建築設備項目等納入學校的總體規劃。
  高等學校舉辦的函授教育包括本科、專科、單科選修以及大學後的繼續教育。舉辦本科、專科函授教育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是: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人數應在二千人以上,擬辦函授教育的專業必須已培養了兩屆以上本、專科畢業生;有健全的管理機構,有專職教學管理和...
  〔幼兒園管理條例〕是國家教育委員會於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一日發布的一項教育規章,共分六章三十二條。在第一章「總則」中,說明了制定該條例的宗旨和目的,確定條例的適用對象為三周歲以上學齡前的幼兒,同時也確定了地方各級政府在本地區幼兒園事業發展過程中的責任,並提供了若干發展幼兒園事業的具體策略等。
  在第二章「舉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和審批程序」中,明確規定必須將幼兒園設置在安全區域內,必須具有與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適應的園舍和設施,且必須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幼兒園園長、教師應當具有幼兒師範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程度,或者經教育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同時還規定了幼兒園中的醫...
  〔技工學校工作條例〕是大陸地區有關技工學校辦學和發展的法規性文件。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一日由勞動人事部和國家教育委員會頒發;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實行。該條例全文共分九章四十四條,對技工學校的性質、任務與培養目標,招生對象、修業年限及畢業生分配,管理體制,設置原則與規模,辦學形式與審核權限,實施文化與技術理論及生產實習教學、思想政治教育的要求,學生、教師、實習工廠管理以及學校行政工作等,俱有詳細規定。技工學校是培養技術工人的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是國家職業技術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實施高中階段的職業技術教育;招生對象主要為初中畢業生,修業年限三年,個別工種可招收高中畢業生,修業年限一至二年。各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