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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田賦。《說文解字.禾部》:「,田賦也。」《漢書.卷四.文帝紀》:「其賜天下民今年田之半。」《新唐書.卷五一.食貨志一》:「凡授田者,丁歲輸粟二斛,稻三斛,謂之。」
2.稅捐。《史記.卷一○二.張釋之傳》:「李牧為趙將居邊,軍市之皆自用饗士,賞賜決於外,不從中擾也。」
3.出借房屋、物品等所收取的報酬費用。如:「房」、「收」。
以一定的代價出借或借用他人物品、房地。如:「吉屋出」。《紅樓夢》第四回:「偏生這拐子又了我們的房舍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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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卷四七.食貨志二》:「自今皆令閱實各戶人力,可耨幾頃畝,必使自耕耘之,其力果不及者方許賃。」《紅樓夢》第四回:「那看守的人也難定他們不賃與人,須得先著人去打掃收拾纔好。」也作「借」。
庸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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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唐代賦稅徭役的制度。以均田制為基礎,丁男、中男授田一頃,每年納粟二石,稱為「」;每年服勞役二十日,或若不服役,每日交絹三尺,稱為「庸」;每戶每年繳納定額的絲、麻等物產,稱為「調」。安史之亂後,均田制被破壞,此法遂為兩稅制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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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賃。賃契約中,一方以物與他方使用收益,稱為出;支付金一方稱為承。如:「丁先生打算承這個店面來開設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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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一方以房地、器物給他方使用、收益,而他方支付金。也作「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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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在通商口岸劃定界限,給外國人民居住、通商的區域。借國通常以締結條約的方式,取得借期間對界的統治權,但出國仍保有最後的主權,可以在條約規定的期限屆滿後,將之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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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用。如:「他和同學合了一層公寓。」
食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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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百姓繳納的稅為官員的薪俸。《紅樓夢》第九二回:「雖無刁鑽刻薄,卻沒有德行才情,白白的衣食稅,那裡當得起?」也作「食衣稅」。
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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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約定,出人以動產或不動產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金的契約。簡稱為「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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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繳納稅。《晉書.卷六七.溫嶠傳》:「春廢勸課之制,冬峻出之令,下未見施,惟賦是聞。」
2.將財物借給別人,以收取相當費用。如:「出汽車」。《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二○回:「我們要走了,房子說是要出,我們族裡的人,那一個不爭著來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