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教育百科logo

:::
24 筆資料,
每頁顯示 筆資料
資料庫查詢時間:468.7642 ms
縮小搜尋結果範圍
適用年級
媒體形式
::: 你是不是要搜尋以下結果
行政權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1.政府推行政務與執行法律的權力。
2.政府五種治權之一,即處理國家政務之權,由行政院掌理。在國父所倡的五權憲法中,與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四權並立。
行政權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權力」(power)通常是指使別人接受控制或影響的力量,而不管接受者的接受是否願意。「行政權力」則是指行政人員所具有控制或影響組織成員的行為,以遂行組織計畫,並達成組織目標的力量。
  艾齊尼(Amitai Etzioni)曾依權力的基礎,將權力分為三類:(1)強制型權力(coercive power),即運用生理上的獎賞和懲罰作為控制的工具;(2)利酬型權力(remunerative power),即運用物質上的獎賞和懲罰作為控制的工具;(3)規範型權力(normative power),即運用精神感召與非物質的報酬和處罰(如名譽、尊榮或愛),來作為控制的工具。
 ...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走。如:「步行」、「直行」、「寸步難行」。
駕駛。如:「行車」、「行駛」。
做、從事。如:「舉行」、「行醫」、「行善」、「行事」。
可以。如:「行不行?」、「事情只要說明白就行了。」
流通、通行。如:「流行」、「風行一時」。
誇人能幹、幹練。如:「你真行!」
人的動作。如:「行為」、「行動」。
和出門在外有關的。如:「行蹤」、「行李」、「行程」。
將要。如:「行將就木」。
行書的簡稱。如:「行草」、「行楷」。
表現品德的行為舉止。如:「品行」、「操行」、「德行」。
兄弟姊妹長幼的次序。如:「我在家中排行老三。」
營業交易的機構。如:「銀行」、「商行」、「車行」、「分行」。
列。如:「行列」、「行伍」、「字裡行間」。
職業。如:「各行各業」、「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狀元」。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眾人的事情。如:「政事」、「政治」、「從政」。
公家機關的業務。如:「內政」、「財政」、「省政」。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掌握的力量或勢力。如:「權力」、「主權」、「權威」、「權勢」、「大權在握」。
應享有的利益。如:「權利」、「版權」、「權益」、「投票權」、「所有權」。
隨機而變。如:「權變」、「權宜之計」。
衡量。如:「權衡」、「兩害相權,取其輕。」
暫時、姑且。如:「權充」、「權且」。
謀略。如:「弄權」、「權術」、「權謀」。
政權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人民管理政府的權力,相對於治權而言。「政」為眾人之事,管理眾人之事的力量,稱為「政權」。
行政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1.國家的政務,如內政、外交、教育、軍事、財政等。
2.國家或團體基於維持統治上的需要,所進行的一種權力作用。
3.公共機關業務的推行與管理。
性別平等教育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兩性之間的不平等是各國普遍面對的問題,然而,臺灣一方面因受到傳統父權意識形態的影響,另一方面則因民主化的發展較慢,這類的議題一直以來並未受到重視,因此,到現在仍普遍存在男尊女卑的差別待遇與歧視現象,使得許多女性的基本權益受到剝奪。有鑑於此,教育部於民國八十六年成立「教育部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從事各項與兩性平等議題相關工作之策訂、推動、督導及處理,以建立不具性別歧視之學校教育及社會文化環境,達成兩性平等的最終目標。而臺灣也於民國九十三年頒布「性別平等教育法」,總則的第一條即說明了此法訂定的目的:「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
公民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1.擁有一個國家的國籍,依其憲法或法律規定,享有國家賦予公法上之權利,以及負擔公法上義務之國民。清.徐珂《清稗類鈔.譏諷類.亦公民也》:「公民,人民之有公權得選舉議員者也。」
2.為公眾利益著想的人。《韓非子.五蠹》:「行貨賂而襲當塗者則求得,求得則私安,私安則利之所在,安得勿就?是以公民少而私人眾矣。」
3.君王的百姓。漢.劉向《古列女傳.卷六.齊傷槐女》:「妾父衍,幸得充城郭為公民。」《魏書.卷七一.列傳.裴叔業》:「今大計已爾,勢不可追。恐民非公民,吏非公吏。」
政教分離與政教合一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政治是一種權力分配的過程,而政治與宗教間的關係是統一或互不相干,其國家律法之建立是依據宗教教義或民意等,對國家的制度及其施行有相當大的影響。註1 政教分離政教分離(the 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係指政治與法律上之概念,當一國宗教與其國家、政府統治權力上彼此間有所分割即屬之,而此概念最早確立於美國憲法中,其內容強調「國會不可立法確立國教或禁止個人宗教信仰上之自由」,如《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明文規定:「國會不得制訂關於創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之法律。」意即國家不可以其權力助長、壓迫各式宗教團體,政治與宗教間分離互不相干涉。在現代,各國家政府大多採行政教分離,...
回到頁面頂端圖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