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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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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支應公共需要,增進人民福利,對財貨的取用、管理、收支、建設等,所執行的各項措施之總稱。
臺灣省政府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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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所屬財政的機構。掌理省公庫收支、本省銀行業務及金融市場的管理、監督等全省財政事務。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已併入財政部。
財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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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礎教育的經費通常由地方稅收來支付,因此地區稅收的豐瘠就會決定學校教育經費來源的多寡。財政能力指地區能夠籌措教育經費的能力,通常以該地區平均個人所得來衡量,平均個人所得愈高,表示該地區的財政能力愈佳。
教育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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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財政學是一九七○年代間繼教育經濟學之後興起的一門社會科學。教育財政學係結合公共財政學與教育學的理論,強調在社會整體和諧發展的條件之下,運用教育與財政的公共政策,以同時實現教育與財政目的的一門學科。教育財政學與教育經濟學雖均以教育資源的有效籌措與分配為研究主旨,但是前者更強調公共政策的制訂與執行對教育資源造成的影響,以及政策的人為干預造成的結果。質言之,教育財政學強調公共政策的影響,教育經濟學研究教育資源在自由市場的運用。
  教育財政學的主要研究方向包括:教育經費的籌措與分配問題、財稅結構與教育經費問題、學費政策問題、教育對於個人所得及財富重分配問題、教育機會與社會公平問題、...
地方財政平衡交付金(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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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財政平衡交付金簡稱平衡交付金;日本採行此制度,旨在謀求都道府縣市町村等地方公共團體之財政均衡,確保地方團體能自主的管理行政財產及依計畫推展行政事務,以實現地方自治。
  地方義務教育經費問題中,最重要者為教育財政獨立問題。一九四八年〔教育委員會法〕公布後,地方教育行政權獨立,因此教育委員會取得了相當範圍的教育財政權;不過對於教育預算之議決權仍屬地方議會,因此尚不能謂為完全獨立。旋於一九五○年根據舒普(Shoup)稅制調查使節團之勸告,公布〔地方財政平衡交付金法〕,徹底改革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係。此法公布後,即廢止義務教育費國庫負擔法,將國家所負擔的義務教育經費統括在地方平衡交付...
教育財政撥款(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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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財政撥款亦稱財政預算內教育經費撥款,指中央、地方各級財政或上級主管部門在年度內安排、並劃撥到教育部門各級各類學校、教育事業單位和其他各部門所舉辦並列入國家預算支出科目「教育事業費」、「教育基建支出」、「其他部門事業費中用於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支出」、「其他部門基建支出中用於大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支出」和未列入各部門事業費和基建支出中的「預算內專項資金及其他教育經費」等五項。
  1.教育事業費指列入國家預算支出科目教育的「教育事業費」(第182款),即教育部門舉辦的各級各類學校和教育事業單位的經費;經國家批准設立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各部門所屬的全日制普通高等...
地方教育財政(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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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地區地方教育財政係省、市(州)、縣(區)、鄉(鎮)四級教育財政的總稱。地方各級教育財政的基本架構是:
  1.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經費由省、市、縣、鄉四級財政按學校隸屬關係分擔。省級財政負擔省屬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及其他省直屬教育機構經費,市級財政負擔市屬師範學校、職業學校、中小學及其他市直屬教育機構教育經費,縣及縣以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經費由縣統籌管理,在經濟發展程度較高地區,經費可由縣、鄉共管。
  2.地方除徵收城市和農村教育費附加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根據中央政府規定徵收用於教育的地方附加費,專項專用。
  3.省、市、縣政府設立對邊遠、貧困...
財政下放(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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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下放」是大陸地區自一九八○年開始的財政體制改革,實行「畫分收支、分級包幹」新體制。實行財政新體制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事業所需的教育經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排,改變了由上級財政部門和教育部門聯合下達教育經費支出額度的管理體制。一九九○年代初期,大陸地區財政下放至鄉(鎮)級政府,鄉、村級學校撥款由鄉財政負擔。鑒於大陸地區有相當部分鄉財政支出大於收入,造成農村學校經費短缺,甚至出現大規模拖欠教師工資情事,一九九四年中央政府重新決定農村教育撥款仍由縣教育部門統籌,在經濟發達區域的農村,則由縣、鄉兩級財政共同負擔。
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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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行政院的一部。掌理全國財政事務。分設國庫署、支付處、賦稅署、各區國稅局、關務署、國有財產署、財政資訊中心與財政人員訓練所等機關。
農村教育財政(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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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地區農村教育財政,係指縣、鄉兩級教育財政的總稱。農村教育財政的基本構架是:
  1.教師工資的負擔。公辦教師工資一般由縣財政支付,經濟發達的農村,也可由鄉財政支付。民辦教師工資除國家補貼部分由縣財政負責外,在徵收的農村教育費附加中列支。
  2.學校公用經費的負擔。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生均公用經費定額,由縣級財政(經濟發達的農村也可由鄉級財政)負責撥款,公用經費不足部分從教育費附加、學雜費、校辦企業收入中彌補。
  3.學校改造危房和新建、擴建校舍投資,列入縣基本建設投資計畫,所需投資絕大部分通過社會集資、教育費附加籌措,上級政府有時也有少量專款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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