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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門條約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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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音: | |
漢語拼音: | hǔ mén tiáo yuē |
解釋:
清道光二十三年(西元1843),英國乘鴉片戰爭勝利的餘威,脅迫我國訂立虎門補遺條約十七條。其內容為片面最惠條款,承認領事裁判權,值百抽五的協定稅率及租界的成立。此次條約成立,各國相繼效尤,我國從此淪為次殖民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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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虎門條約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