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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漢語拼音: xíng zhèng sù sòng
解釋:
  1. 人民因行政機關的違法處分而導致權利受損時,可依法向原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經再訴願後仍不服,或提起再訴願經三個月而未獲判決時,可向行政法院提起的訴訟案。
    【例】行政訴訟的當事人若不服行政法院的判決,在符合某些法定的情形下,方可提起再審。
資料來源: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行政訴訟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音:
漢語拼音: xíng zhèng sù sòng
解釋:
人民因行政機關的違法處分,致權利受損,乃依法向原機關或其上級提起訴願。經再訴願不服,或提起再訴願經三個月未獲決定,而向行政法院提起的訴訟。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行政訴訟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