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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述、說明。如:「訴」。《楚辭.屈原.九章.抽思》:「道卓遠而日忘兮,願自而不得。」
2.舒展。通「伸」。漢.桓寬《鹽鐵論.利議》:「乃安得鼓口舌,顏眉,預前論議是非國家之事也。」《文選.曹植.洛神賦》:「禮防以自持。」
4.姓。如戰國時韓有不害。
再、重複。《文選.陸機.辯亡論》:「而加之以篤固,之以節儉。」《資治通鑑.卷一一五.晉紀三十七.安帝義熙六年》:「卿且一戰,死復何晚!」
三令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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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三叮嚀告誡。《史記.卷六五.孫子吳起傳》:「約束既布,乃設鈇鉞,即三令五之。」《老殘遊記二編》第七回:「其比陽律加密之處,大概佛經上已經三令五了。」
五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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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三令五」。見「三令五」條。01.清.胡敬〈漕船牽夫行〉:「指顧叱吒何麤豪,三五令鼓伐鼛。」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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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義推演、轉變而成其他的意義。語本《易經.繫辭上》:「引而伸之,觸類而長之,天下之能事畢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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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誡責備。《史記.卷四.周本紀》:「王道衰微,穆王閔文武之道缺,乃命伯臩誡太僕國之政。」
3.警察在執勤時,對違警人用言詞予以斥告誡,期其悔悟,不致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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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鄭重告知或說明。《史記.卷二五.律書》:「明軍約,賞罰必信。」《儒林外史》第四回:「出一張告示在傍,明他大膽之處。」
2.辯解、表白。《南史.卷四四.齊武帝諸子傳.魚復侯子響傳》:「子響及見順之,欲自明,順之不許,於射堂縊之。」《新唐書.卷一三○.李尚隱傳》:「善良方蒙枉,不為明,可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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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一次述表明。如:「校長一再重本校的校規,希望學生不要輕易觸犯。」《魏書.卷九.肅宗紀》:「秋七月庚午,重殺牛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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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懲罰的人向上級機關或有關單位說明情由。北齊.顏之推《顏氏家訓.風操》:「周章道路,要候執事,叩頭流血,訴冤枉。」《西遊記》第三七回:「陛下,那怪倒有些神通,變作你的模樣,侵佔你的乾坤,文武不能識,后妃不能曉,只有你死的明白,你何不在陰司閻王處具告,把你的屈情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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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下屬告誡。《宋史.卷二九三.田錫傳》:「伏願飭將帥,慎固封守,勿尚小功。」《初刻拍案驚奇》卷二○:「遂將眾管事人一一飭,並妻姪王文用也受了一番呵叱。」也作「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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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級或有關機關請審核。《新唐書.卷四七.百官志二》:「皆宣署覆,然後行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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