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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賓客住宿的地方。如:「旅」、「賓」。
2.房舍、住所。如:「公」、「別」、「行」。《文選.潘岳.懷舊賦》:「今九載而一來,空閴其無人。」
3.供人進行文化活動的公共場所。如:「圖書」、「博物」、「美術」。
4.供客人飲食娛樂或從事某些工作的場所、商店。如:「餐」、「酒」、「茶」、「照相」。
5.官署。如:「大使」、「領事」。
6.舊時授徒教學的場所。如:「蒙」。《醒世恆言.卷七.錢秀才錯占鳳凰儔》:「錢青雖知不是同調,卻也藉他地,為讀書之資,每事左湊著他。」
安頓、接待。《左傳.僖公五年》:「冬,十二月,丙子朔,晉滅虢,虢公醜奔京師,師還,于虞。」唐.韓愈〈柳州羅池廟碑〉:「其夕,夢翼而告之曰:『我於羅池。』」
國立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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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二十一年成立,隸屬於教育部。掌理有關學術文化書籍及教科圖書的編譯事宜,亦配合國家社會發展與教育政策編譯各類圖書,一百年併入國家教育研究院。
  1949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The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簡稱 UNESCO)首度發表「公共圖書宣言」,揭櫫公共圖書的目的。1972年UNESCO在國際圖書協會聯盟(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簡稱 IFLA)的協助下,將原有的宣言加以修正擴充,並於同年的IFLA大會公開宣布。
  修正的公共圖書宣言,分為7大部分,內容要點如下:
  (一)聯合...
秦樓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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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樓,歌舞場所或妓的別名。參見「秦樓」條。楚,歌榭妓院的別名。參見「楚」條。秦樓楚指供人尋歡作樂的場所,多用來指妓院。元.關漢卿《謝天香.楔子》:「這裡是官府黃堂,又不是秦樓楚。」《二十載繁華夢》第一四回:「每夜裡就請到四馬路秦樓楚,達旦連宵。」也作「楚秦樓」。
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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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陳列各式各樣物品,並永久保存及研究的場所。參見「博物院」條。
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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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各種圖書、資料加以蒐集、組織、保存,供群眾閱覽參考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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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捐指拋棄居所。比喻死亡、去世。唐.顏真卿〈中散大夫京兆尹漢陽郡太守贈太子少保鮮于公神道碑銘〉:「公之捐也,萬里迎喪。」宋.司馬光〈郭子儀單騎退敵〉:「言天可汗已晏駕,令公亦捐。」也稱為「捐舍」。
殯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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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經營祭奠、殯殮及埋葬死人等事宜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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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代公家所造的舍。《儒林外史》第五一回:「祁太爺毛了,只得退了堂,將犯人寄監,親自坐轎上公轅門面稟了撫軍。」
2.仕宦的寓所。《文明小史》第四九回:「先打聽洋務局總辦的公,打聽著了,暫時在城裡大街上一家客店住下。」
3.敬稱他人的住所。《文明小史》第二四回:「一行人找到了華甫母舅的公裡來,暫時住下不題。」
4.旅舍。《醒世恆言.卷五.大樹坡義處送親》:「我家不是公,柴火不便,別處去利市。」
茶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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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為人泡茶品茗的茶店。和一般專門販賣茶葉的茶行不同,以供客人休憩、閒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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