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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海(Barents S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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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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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戴粹(1912~1981),原籍江蘇省吳縣,出生於上海。其父戴逸青教授為留美之中國樂壇前輩。在家庭薰陶下,幼年時期即展現對音樂的天分。接受私立東吳大學之系統教育,即深具各項才華,如足球、小提琴等。後因對音樂熱愛,而轉學國立上海音樂專科學校,就學期間,常代表學校演出,由此躋身樂壇,並受聘為國立交通大學等校教授。音樂專校畢業後,先在勵志社工作短暫時期,即赴奧地利留學,進維也納音樂學院深造,師從荷柏曼教授,學小提琴,於是琴藝日益精進而享譽國際。
  一九三七年對日抗戰開始,戴氏即整裝歸國,由維也納經東歐各國,進入蘇聯,轉西伯利亞到東北,再返上海。戰事延近上海,即毅然攜眷前往重慶,當時...
森(Bernard Bere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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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類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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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超群絕」。見「超群絕」條。01.唐.韓愈〈進學解〉:「是二儒者,吐辭為經,舉足為法,絕類離,優入聖域。 」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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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史記.卷三八.宋微子世家》:「於乎!維天陰定下民,相和其居,我不知其常所序。」
2.固定的法則、規律。《文選.左思.魏都賦》:「繆默語之常,牽膠言而踰侈。」唐.孟雲卿〈傷時〉詩二首之一:「大方載群物,生死有常。」
權利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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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利本位理係依靠涵蘊在美國憲法中的原則,是多數規則的原則(the Principle of Majority Rule);此原則來自十八世紀歐洲啟蒙運動的自由政治思想,於一九八四年,由美國教授山德爾(Michael Sandel)提出。
  權利本位理尊重個人的自由與自治,容許不傷害別人的不同思想和行為,鼓勵批判或探討,以及約束單獨由自利引出的個人本位心理。在爭論性的問題上,珍視自由與無阻礙的辯論。最後,並尊重個人選擇不參加公共生活的權利。權利本位理把個人成就自我選擇的目的當作最高的發展形式,強調對自我與為了自我的責任而行動。
巴比(Baby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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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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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理是美國強調個人對公眾利益、公共服務,在個人與公共生活中,遵守道德標準,所有國民的道德平等,以及服從由公民社區所創制的法律。在公民社區中,個人可以要求公民權利,對於公民社區,個人必須履行公民義務。公民理尊重公平,尋求共同的理由以解決公共問題。與權利本位理相反。公民理把提高公眾生活的品質,以及積極參與公共生活,當作公民的義務。公民理把提高公眾利益,當作個人發展的最高形式。
  公民理把公民的基本行動界定為投票、繳稅,以及法律與兵役服務。公民理也刺激無數的公共服務的形式,這些公共服務一直是美國社會地方自治與社區生活所必要的。公民理能引起支持公共機構的動機,這些各級...
言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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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語無次」。見「語無次」條。01.宋.無名氏《道山清話》:「有村學究教授二三小兒,閑與之語,言皆無次。」02.明.李開先〈亡妻張宜人散傳〉:「宜人懿行可述者多,恐其久而逸也,更為散傳,言無次,事無統紀,隨心信筆,漫然書之。」
軼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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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超群絕」。見「超群絕」條。01.清.丘逢甲〈鍾髯歌贈鍾生〉詩:「世間不見虯髯公,扶餘坐失無英雄。超軼群有髯在,令我神往滄溟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