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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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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去保證人的責任。指保證人不願繼續為被保人做保,或在可防止之際,被保人有逃匿或規避保證書、合約等合法文件上的條文時,保證人可報告法院、檢察官或司法警察,聲請除去其保證人的責任。
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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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繁苛的法律條文。《史記.卷一二○.汲黯傳》:「陛下縱不能得匈奴之資以謝天下,又以微文殺無知者五百餘人,是所謂『庇其葉而傷其枝』者也。」
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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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上不完備之處。易為不法之徒所利用,藉以逃避罪刑。如:「他這種人啊!專門鑽法律漏洞,早晚有一天會觸犯法網的。」
電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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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電檢制更客觀公正而制定的法律條文。如:「國內的電檢法隨著時代的變遷,應做適度的修改。」
黃金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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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中,某些重要性如黃金般,不可輕易更動的條款。如我國憲法第一條規定,我國國體為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合國,即為不得更動的黃金條款。
臥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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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時代,在各處孔子廟的明倫堂上立一碑,上刻約束學生不可隨意進出公門及談論國事等的條文,稱為「臥碑」。
憲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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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後漢書.卷四.孝和帝紀》:「市道小民,但且申明憲綱,勿因科令,加虐羸弱。」《三國演義》第二二回:「操因緣眥睚,被以非罪;榜楚參并,五毒備至;觸情任忒,不顧憲綱。」
考試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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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考試院會議的委員。根據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規定,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法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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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法律現象,探討法律相關經驗的學科。包括法制史學、法社會學、法理學與法律條文含義的認識及其應用。簡稱為「法學」。
社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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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工業化所產生的種種社會問題,特別保障在經濟生活處於不安全之人民的權利,透過立法促進社會大眾的福利,如社會保險、失業保險、年金保險、社會救助等法律,以落實社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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