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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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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對於法律案,在宣讀條文上,必經三次,第一次稱為「一讀會」。
舞文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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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弄法規條文,曲解法紀本意,以行奸私。《歧路燈》第一○六回:「稽查書辦,沒有一個舞文枉法。」也作「舞文巧法」。
公文程式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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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公文名稱及體式立成統一規定的條文。由立法院修正通過,民國六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公布施行。
文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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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教的規範、條文。《史記.卷二三.禮書.太史公曰》:「文貌繁,情欲省,禮之隆也。」
三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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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對於法律案,宣讀條文,必經三次,首二次謂之一讀會、二讀會,最後一次稱為「三讀會」。
革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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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變易。如:「法律條文須隨社會的變遷而有所革易,否則便會成為背離國情的惡法。」
微文深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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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繁苛的法律條文,使人入罪。《史記.卷一二二.酷吏傳.減宣傳》:「使治主父偃及治淮南反獄,所以微文深詆,殺者甚眾,稱為敢決疑。」
國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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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際法上,依據公海公約與海洋法公約,在公海或其他國海域航行時,必須懸掛船籍國國旗。
2.國內法上,為規範國徽國旗之制式與使用,如《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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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而制訂的法律。內容包括專利種類(發明、新型和設計專利)、申請、審查、專利權、強制授權、納費,及損害賠償與訴訟等。
公文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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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公文的名稱及體式,用條文統一規定,作為共同遵守的準則及使用格式的標準。如:「擔任文書職務的人必須熟悉公文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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