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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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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各自治團體為了執行單行事項而依據自治立法權所制定的法規,但不得與憲法或中央或省法令牴觸,否則無效。如高雄市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
大衛營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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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西元一九七八年在美國馬里蘭州的總統渡假勝地「大衛營」所簽署之協議。由美國當時的總統卡特居間協調,促使以色列總理比金和埃及總統沙達特達成協議之簽署。該協議包含「中東和平架構」及「以埃和平條約架構」兩大部分,前者是關於巴勒斯坦人自治問題,後者則與以色列占領之埃及西奈半島有關。
發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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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害病。《宋書.卷六二.王微傳》:「微深自咎恨,發病不復自治,哀痛僧謙不能已。」
預備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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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灃攝政,仍依原來的行憲計畫進行。1909年在各省設立諮議局,1910年在北京成立資政院,並實施地方自治。同時將準備立縣的期間縮短三年,決定1913年招開國會。為準備立憲,清政府還推行一連串政治、社會的改革。在中央行政制度方面,1906年廢除傳統的六郡制,亦即將六部改為十一部,部的首長─尚書由二人改為一人,以明示官吏的責任。1911年再度改革中央官制,廢除內閣、軍機處與政務處,實施對君主負責的內閣制度,設總理大臣一人、副大臣兩人、十部大臣各一人,共十三人。在法律上則廢除凌遲、梟首、戮死等酷刑,只留下斬首刑。同時廢除入墨刑...
大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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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大學及獨立學院的設立宗旨、自治權和相關規程有明確規定的法律。按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五日公布的修訂內容,共分總則、設立及類別、組織及會議、教師分級及聘用、學生資格和修業年限及學位、附則等六章。[例]新的大學法公布後,各大學將擁有更多的自主權。
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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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中南半島的一支民族。主要分布在緬甸東部的撣邦。西元初,居住在中國西南邊疆和東南亞北部,並曾建立撣國,十四世紀時,則在緬甸北部建立阿瓦王朝。西元一九四八年緬甸獨立後,三十三個土司邦聯合為撣邦,獲得一定的自治權。撣人主要從事農業,種植水稻、茶葉、甘蔗和罌粟等。
罔知所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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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下振怒,不知所錯4>,則人反其故。不5>,則法數日衰,而國失固。芒主通人情以質疑,故臣下無信,盡自治其事,則事多。多則昏,昏則緩急俱植,不,則見所不善。餘力自失而罰,故主虞而安,吏肅而嚴,民樸而親。官無邪吏,朝無姦臣,下無侵爭,世無刑民,故一人之治亂在其心,一國之存亡在其主。天下得失,道一人出。 〔注解〕 (1) 典故或見於《論語.子路》。 (2) 惠王:本文所提「七主」,唯獨此處作「王」,疑為「主」之誤。 (3) 振主:擅作威福的暴君。 (4) 錯:通「措」,安置。 (5) :通「悟」,覺悟。〔參考資料〕 《論語.子路》子路曰:「衛君待子而為政,子將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
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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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賢能英明的君王。《文選.曹植.上責躬應詔詩表》:「舍罪責功者,明君之舉也。」《文選.袁宏.三國名臣序贊》:「夫百姓不能自治,故立君以治之;明加不能治,則為臣以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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