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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訓中心(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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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工訓中心是指中國大陸對職工實施養教育訓練的一種組織形式,亦稱「職工教育中心」。一九八二年一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國營工業企業全面整頓的決定〕,要求大企業建立訓中心,中小企業單獨建立有困難者,可以聯合建立或由上級主管部門統一建立。此後,大中型企業、企業集團、行業、地區以及國務院所屬某些部門相繼建立了訓中心,對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專業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分期分批地進行政治、文化、技術業務的訓。一部分比較健全的訓中心,除了承擔職工的訓任務之外,還具有職工教育的管理職能,其職責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職工教育的方針、政策;制定本企業、地區或部門職工教育的長...
農民實用技術訓(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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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民實用技術訓亦稱農村實用技術訓,是大陸地區對農民進行應用型現代科學方法和技能的教育活動。根據一九八六年十月國家教育委員會會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農牧漁業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女聯合會所發的〔關於七五期間加強農村青年實用技術訓的通知〕和〔七五期間農村青年實用技術訓規劃要點〕,提出在第七個五年計畫期間,通過普及型的短期訓,分期分批訓一億人,使他們掌握一、兩項本地區適用的先進生產技術,通過提高性質的長期訓班,讓農村青年系統學習一項專業知識和現代化經營管理知識,並使其中百分之五的人達到相當於農民技術員的水平,為進一步養農村專業技術人員打好基礎。此後以青年農民和農村基層幹部為主要對象...
費(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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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費係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因承擔委託代學生任務向委託單位收取的學生養費用,包括養學生所需的基本建設投資和經常費。
  委託代所需的基本建設投資根據〔一般高等學校校舍規劃面積定額〕和委託養學生人數確定後,由委託單位劃撥給承擔委託的學校安排建設,建成的校舍及購置的教學設備產權歸學校。
  委託代所需的經常費由雙方協商確定具體標準,也可由委託單位按國家教育委員會規定的標準劃撥給學校。以一九九五年為例,國家教育委員會規定代本專科學生每人每年:工科、醫藥、藝術院校一千元至一千三百元;農科、理科、體育科類九百元至一千二百元;文科、財經、政法科類七百元至一千元。上述費用不...
  大陸地區全國技工訓工作會議為文革結束後由國家勞動總局主持召開的全國性技術工人訓工作會議,於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至二十五日在北京召開。時值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結束,並決議將工作重點及中心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即經濟建設軌道。在此背景下,全國技工訓工作會議中心議題即是研究如何加強技術工人之訓,以為經濟建設服務;其具體討論重點是如何辦好現有技術工人學校。會議提出:對各地現有之技工學校須進行整頓、充實、提高,要求在一九八五年前具備養四級技術工人之辦學條件;此外還要在統籌規劃之基礎上,根據社會或經濟發展需要,有計畫地新建一批以短線工種(或稱短線專業,即可滿足社會一時急需之專業)為特色之...
三全訓(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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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全訓」是指大陸地區對職工進行「全面訓」、「全程訓」、「全員訓」的總稱。全面訓指全面提高職工隊伍素質的教育活動;全程訓指對職工在職期間不斷進行的教育和訓練,使職工從就業開始到離職退休持續受到教育;全員訓指企業對全體在職人員進行的教育和訓練。如崗位訓的教育形式就具有「三至訓」的功能,即:分期分批地容納所有從業人員;配合社會發展不同階段提出的訓要求;能滿足崗位工作對知識、能力和職業道德等方面的需要,是全面提高勞動與素質的主要教育形式。
幼兒教師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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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幼教觀念可遠溯至孔、孟、荀及朱熹、王陽明等人,不過真正形成制度及設校則始自清光緒二十九年之〔奏定學堂章程〕中設立的蒙養院。蒙養院以附設於「各省府廳州縣以及較大市鎮」之育嬰堂、敬節堂內,經費由該堂等開支,專為保育三歲至七歲之幼兒。蒙養院規定每日授課不得超過四小時,師資由女子師範生擔任,課程主要為遊戲、歌謠、談話及手技四項,不過因師資素質欠佳,實施未臻理想。我國第一所幼兒教育機關,是由基督教傳教士在光緒三十三年(1907)於武漢設立,同年吳朱哲女士自日本保姆養成所學成歸國,於上海創辦保姆傳習所。
  民國元年,〔師範教育令〕第十條第二項規定:(1)女子師範學校於附屬小學外,應設蒙...
技術工人晉級訓(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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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工人晉級訓是大陸地區為已經定級準備參加高一級技術等級考核的技術工人所進行的訓教育活動。訓內容以政府頒發〔工人技術等級標準〕所規定的該技術等級工人應知應會的內容為依據,制定訓計畫。參加訓者,經本人申請和所在班組推薦,可參加兩年舉行一次的高一級技術考核,合格者將成績記入本人「技術等級證書」,作為調資、晉級和使用的一項重要依據。
訓、後就業(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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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訓、後就業」係指大陸地區把職業訓作為企業招收新職工前提條件的一種就業制度,也是與教育體制改革同步的勞動人事制度一項改革。一九八一年十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廣開門路,搞活經濟,解決城鄉就業問題的決定〕中提出此一觀點;一九八五年五月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決定〕中進一步強調一切從業人員,特別是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行業的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合格證書才能走上工作崗位;一九八六年國務院〔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又重申這一原則,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逐步實現改招工為招生,已招的工人則先訓後上崗;一九九一年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技術教育的決定〕進一步要求各級政府和有...
企業訓中心(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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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訓中心為企業開辦的實施職業技術訓的機構。多為大型企業設立,主要有四種類型:(1)僅主管或負責本企業職工的職業技術訓工作。(2)主管本企業所有教育工作。除職工訓外,還兼管其他教育部門(包括附屬技工學校,職工子弟中、小學,幼兒園等)。(3)擴及本企業服務所在地區,負責本地區中小企業的職工技術訓或提供類似服務。(4)為同一系統(同一部局)所屬企業的職工進行訓,僅提供行業性的服務。企業訓中心一般既是辦學實體,亦為職能部門。中小企業囿於條件所限,單獨設立此部門者較少。
定向養(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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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向養,是指學生(大學生或職業學校學生)在入學時就已確定的畢業就業方向。定向一般有兩種意義,其一是入學時規定畢業後到單位就業,其二是入學時規定學生回到原居地工作。(參見「委託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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