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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進項目培訓(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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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進項目培訓是大陸地區按照自國外引進技術與設備項目時,對負責資料翻譯、技術研討、具體操作、實驗改進和指揮管理等方面工作人員所作的培訓,屬崗位培訓的範疇。引進項目培訓的基本要求是:緊扣引進項目,配合實際需要,幹什麼學什麼,缺什麼補什麼,以求直接有效地提高生產技術。大陸改革開放初期,這類培訓基本上是依靠外國專家,採用「送出去、請進來」的方式進行;近來為了節省開支,提高效果、效率和效益,越來越多的行業、企業改由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教育機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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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企業人員培訓(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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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企業人員培訓」是指大陸地區按照合資企業、合作企業、獨資企業的需要所舉辦的人員培訓。三資企業是大陸實行經濟改革開放的方針以來出現的新型企業。合資企業是股東式的合營,由中國企業與外國企業或個人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雙方按註冊資本比例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合作企業是契約式的合營,由中方提供場地、廠房、設施、勞動力,外商提供資金、設備和技術,通過簽訂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中方按合同規定抽取一定比例的產品銷售額作為利潤償付外商本息,合同期滿,企業歸中方所有。獨資企業是由外商投資獨立經營的企業。這些企業的從業人員在工作之前均需按照所在企業的需要,由企業組織或委託外單位組織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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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向型經濟人才培訓(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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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向型經濟人才培訓是大陸地區由國家經濟部門的專門機構和外向型企業,按照產品出口企業對有關企業管理和專業技術方面的特殊要求而舉辦的人才培訓。外向型工作是指與外地交往頻繁的工作。培訓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把培訓基地建在國內,培訓方法有:(1)以產品出口企業的職工為對象進行定向培訓;(2)選拔中、青年幹部,委託外經、外貿等高等院校代培;(3)選派幹部到「三資」(外商投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和「三來一補」(來料加工、來件組裝、來樣生產、補償貿易)企業中跟班學習;(4)聘請港、澳或國外專家來大陸講學或當顧問。另一種是把培訓基地建在港、澳。培訓方法有:(1)在內地辦班,去港、澳實習;(2)選派幹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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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培訓(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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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培訓」是指大陸地區對職工進行「全面培訓」、「全程培訓」、「全員培訓」的總稱。全面培訓指全面提高職工隊伍素質的教育活動;全程培訓指對職工在職期間不斷進行的教育和訓練,使職工從就業開始到離職退休持續受到教育;全員培訓指企業對全體在職人員進行的教育和訓練。如崗位培訓的教育形式就具有「三至培訓」的功能,即:分期分批地容納所有從業人員;配合社會發展不同階段提出的培訓要求;能滿足崗位工作對知識、能力和職業道德等方面的需要,是全面提高勞動與素質的主要教育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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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次式,回分式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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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一種簡單的培養方法,於一密閉系統中,利用固定量的基質來接種微生物,並培養一段適當的時間。在此微生物將會在一連續變化的環境下生長。一般作為研究用,其操作簡單且可瞭解微生物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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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技工培訓工作會議(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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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全國技工培訓工作會議為文革結束後由國家勞動總局主持召開的全國性技術工人培訓工作會議,於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至二十五日在北京召開。時值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結束,並決議將工作重點及中心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即經濟建設軌道。在此背景下,全國技工培訓工作會議中心議題即是研究如何加強技術工人之培訓,以為經濟建設服務;其具體討論重點是如何辦好現有技術工人學校。會議提出:對各地現有之技工學校須進行整頓、充實、提高,要求在一九八五年前具備培養四級技術工人之辦學條件;此外還要在統籌規劃之基礎上,根據社會或經濟發展需要,有計畫地新建一批以短線工種(或稱短線專業,即可滿足社會一時急需之專業)為特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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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養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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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工方法配製含有各種基本營養成分或某些特殊成分的培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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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師培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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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幼教觀念可遠溯至孔、孟、荀及朱熹、王陽明等人,不過真正形成制度及設校則始自清光緒二十九年之〔奏定學堂章程〕中設立的蒙養院。蒙養院以附設於「各省府廳州縣以及較大市鎮」之育嬰堂、敬節堂內,經費由該堂等開支,專為保育三歲至七歲之幼兒。蒙養院規定每日授課不得超過四小時,師資由女子師範生擔任,課程主要為遊戲、歌謠、談話及手技四項,不過因師資素質欠佳,實施未臻理想。我國第一所幼兒教育機關,是由基督教傳教士在光緒三十三年(1907)於武漢設立,同年吳朱哲女士自日本保姆養成所學成歸國,於上海創辦保姆傳習所。
民國元年,〔師範教育令〕第十條第二項規定:(1)女子師範學校於附屬小學外,應設蒙... |
代培費(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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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培費係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因承擔委託代培學生任務向委託單位收取的學生培養費用,包括培養學生所需的基本建設投資和經常費。
委託代培所需的基本建設投資根據〔一般高等學校校舍規劃面積定額〕和委託培養學生人數確定後,由委託單位劃撥給承擔委託的學校安排建設,建成的校舍及購置的教學設備產權歸學校。 委託代培所需的經常費由雙方協商確定具體標準,也可由委託單位按國家教育委員會規定的標準劃撥給學校。以一九九五年為例,國家教育委員會規定代培本專科學生每人每年:工科、醫藥、藝術院校一千元至一千三百元;農科、理科、體育科類九百元至一千二百元;文科、財經、政法科類七百元至一千元。上述費用不... |
委託代培(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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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培係大陸地區各部門、企業及個體戶在國家招生任務之外通過簽訂合同委託高等學校培養學生的一種制度,是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招生制度改革後產生的一種新的招生辦法。其招生程序是:
1.需要委託代培的用人單位與有關高等學校簽訂委託代培合同,明定招生專業、年度招生數、在校學生達到規模、招生來源、各種費用的安排,雙方各應承擔的責任及違約後的賠償辦法。 2.委託代培招生計畫由承擔委託培養的學校單獨編制,報送學校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向考生公布各高等學校在本地區招收委託培養學生的專業、招生範圍、招生人數、委託單位等。 3.委託代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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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