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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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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本分,知分際。《商君書.修權》:「君臣釋法,任私必亂,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則治。」
3.明確的本分。《後漢書.卷八四.列女傳.龐淯母》:「怨塞身死,妾之明分;結罪理獄,君之常理。何敢苟生,以枉公法!」
明知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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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所列為「明知故犯」之典源,提供參考。 宋.陳世崇《隨隱漫錄.卷一》西山蔡先生訓子,……曰:「作事皆依本分,屈己饒人終無悔。吝錢穀與人交關、頭頭讓人、些少生事,一切用柔道理之。若識些道理,不做好人,天地鬼神亦深惡之。蓋不識好惡1>,如童稚2>,如醉人,雖有罪可赦;若知而故犯,王法不可免也。」 〔注解〕 (1) 好惡:音ㄏㄠˋ ㄨˋ,喜好和憎惡。 (2) 童稚:孩童。
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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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分。宋.蘇軾〈答張嘉父〉:「示諭治春秋學,此學者本務,又何疑焉?」」
僭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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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本分,假冒竊取。清.洪昇《長生殿》第一○齣:「怪私家恁僭竊,竟豪奢,誇土木。一班兒公卿甘作折腰,趨爭向權門如市附。」
循理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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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所列為「安分守己」之典故說明,提供參考。「安分」是安於自己的本分,「守己」則是謹守己身,有不作非分之想的意思。典源宋.袁文《瓮牖閑評》卷八中,作者認為一般姦人對於君主或上司喜愛的事情,總是積極地去達成,甚至不擇手段,他對於這種行為感到不以為然,認為一個安於本分、謹守己身的君子,淡漠進取又以道義自居,怎麼肯這樣取巧投機以追求飛黃騰達?後來「安分守己」演變為成語,就用來形容安於本分,謹守己身。
累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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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多年。《孔子家語.卷五.入官》:「篤之以累年之業,不因其力,則民引而不從。」《儒林外史》第九回:「累年在店不守本分,嫖賭穿喫,侵用成本七百餘兩。」
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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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分、分內。元.石君寶《曲江池》第三折:「你只去賣笑求食,做你那本等行業便了。」《紅樓夢》第三七回:「紡績針黹是你我的本等。」
節外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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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用「節外生枝」來比喻事外復生事端。比較早見到的文獻是宋代佛果禪師《圓悟佛果禪師語錄》卷一:「若據本分草料,猶是節外生枝。」語錄這兩句話的意思是承上文而來,大概是說佛法一事,自古以來,諸佛強調只能自悟,歷代祖師不落言詮,經藏注解怎麼注也涵括不盡,若單用眼睛去看是無法得道的。所以一個人若是陷溺於自以為是的知識,難免就會節外生枝了。朱熹〈答呂子約書〉文中有段話說:「若左遮右攔,前拖後拽,隨語生解,節上生枝,則更讀萬卷書,亦無用處也。」意思就是說一個人在沒把道理弄清楚之前,隨意去胡亂解說,就像「節上生枝」,只會把道理越弄越紛歧,因此讀再多的書也沒用處。
不指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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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期待、不盼望。如:「從不指望那非我本分所該得物,所以我心安理得。」
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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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盡應盡的本分。如:「國民除了享受權利之外,也應該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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