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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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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國家為公用目的,以公權力取得人民財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並對之補償。
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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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強制扣留,作為抵押。《福惠全書.卷三一.庶政部.額外雜辦》:「俟大部允銷,即從應納大糧扣抵。」
法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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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賦與強制通用的貨幣。如本位貨幣、輔幣等。也稱為「法貨」。
勒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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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強制停止。《梁書.卷三.武帝本紀下》:「民有蠹患者,便即勒停,宜速詳啟,勿致淹緩。」
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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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全強制執行的特別訴訟程序。如假扣押、假執行等即是。
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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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是現代的社會安全制度中的一環,由國家施行強制性保險,在受保險人遭遇疾病、身心傷害、失能失業、職業災害、老年與死亡等社會風險時,予以保障的制度。不同國家會依不同的風險類型制定社會保險,如德國的五大社會保險分別為健康保險、勞災保險、年金保險、失業保險與長期照護保險等,臺灣則為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以及以職業別分類的公保、勞保等。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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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規定包括總統、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政務官、有給職的總統府資政、戰略顧問、國軍顧問、縣市級以上民代、選舉產生的鄉鎮市級政府首長,以及職務性質特殊的公職人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等,都應於任職時申報財產的法律。總統、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政務官、立委、省市議員、縣市長,並應將個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一定金額以上的不動產及上市(櫃)股票,信託予政府承認的信託業代為管理處分。另外因職務關係對其財產具有利害關係的公職人員,亦比照此規定,必須強制信託。
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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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我國民法第七四五條對先訴抗辯權有明文規定。
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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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險業務為規範對象的相關法規。[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自民國八十七年開始施行。
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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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英美法之概念,泛指經由法院的裁決,強制訴訟當事人的一方須做某些事,或禁止、限制某些行為的強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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