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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祕書長(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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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學校祕書長係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所設高級行政職務,其設立原無統一規定。一九八七年三月〔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高等學校各級領導幹部任免實施辦法〕規定:規模較大(在校生達五千人以上)或工作需要(副校長人數偏少)的學校可設此職。其任免由學校徵得主管部門同意後決定,並報主管部門備案。其任務為協助正、副校長工作,通常分管校長辦公室和正、副校長委託辦理的其他工作。高等學校祕書長不設副職。
高等教育學位制度(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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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教育學位制度指有關學位的法律、章程、實施辦法、政策措施等法規的總稱。大陸地區的學位制度正式確立於一九八○年。是年二月頒布〔學位條例〕,規定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該條例規定。根據〔學位條例〕和其他有關學位的規章措施,國務院設學位委員會,負責領導全國的學位授予工作,制定學位條例的實施辦法,提出授予學位的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及其可以授予學位的學科名單等事宜。學位按以下學科門類授予: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學位分學士、碩士和博士三級。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授予。
  高等學校對...
高等文科教育(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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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地區高等文科教育是指實施人文科學及部分社會科學有關領域的高等教育。依據國家教育委員會制定的專業目錄,包括中國語言文學、歷史學、哲學、社會學、新聞學、圖書情報檔案學、外國語言文學、馬克思主義理論與思想政治教育八類。廣義而言,則是指除理、工、農、醫類之外,包括上述科類及財經、政法、管理、藝術、教育等科類的總稱。
  除專門的語言院校外,文科教育一般經由綜合大學實施。一九五二至一九五三年院系調整後,全國有綜合性大學十四所。一九六一年六月,中共中央宣傳部在〔關於高等學校文科教學方針和教材編寫工作的報告〕中指出,文科教育必須堅決貫徹「教育、勞動、科研三結合而以教學為主」以及「百花齊放、...
高等林科教育(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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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林科教育係指向學生實施林業技術方面的高等教育。一九五二年以前,大陸地區沒有單獨設置的林業院校,僅在各高等學校設林業系十九個。一九五二年院系調整過程中,抽調各林業系另行組成林業院校。文化大革命期間,林學院相繼搬遷和下放,損失嚴重。一九七八年後逐漸得到恢復。一九九一年,大陸地區有林業院校十一所,占總數約百分之一;在校生一萬九千六百五十四人,占總數的百分之○.九六。
  依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國家教育委員會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農科、林科本科專業目錄〕,林科設林學基礎類、營林類、資源環境類、森林工程類、林產加工類、經濟管理類等六類共二十種專業。國家教育委員會在附件〔普通高等學校農科、林...
高等藝術院校(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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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藝術院校係向學生施以美術、音樂、戲劇、舞蹈、電影、電視等專業領域的高等院校的總稱。一九五○年,大陸地區有高等藝術院校十八所,文化大革命期間,藝術院校全部停辦,一九七六年後逐漸恢復。一九八一年,高等藝術院校達二十七所,歸文化部直接領導的為十一所。一九九一年,高等藝術院校總數達三十所,占高校總數的百分之二.八,在校生一萬七千七百八十二人,占在校生總數的百分之○.八七。
  高等藝術院校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洋為中用,古為今用」、「推陳出新」之方針,使古今中外優秀的藝術形式、風格、流派都能有批判地得到繼承和發展。學生亦須花一定時間參加社會實踐活動,以培養熱愛勞動人民的思想感...
  在大陸地區,省(市、自治區)教育委員會是在各省(市、自治區)所轄區域範圍內行使管理教育事務職權的地方教育行政機關。省(市、自治區)教育委員會接受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機關(國家教育委員會)的統一領導和管理。一九八五年,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原教育部改為國家教育委員會,大部分的省(市、自治區)也先後將原省(市、自治區)教育廳(局)改為省(市、自治區)教育委員會。教育委員會的職能和任務均比原教育廳(局)的職能和任務略有擴大。(參見「省(市、自治區)教育廳(局)」
地方教育經費(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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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教育經費在大陸地區係指地方所屬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經費收入和支出的總稱。地方教育經費收入按來源分類,包括財政預算內撥款、各級政府徵收用於教育稅費、學雜費、企業辦學經費、勤工儉學、校辦產業及社會服務收入用於教育事業部分、社會捐資集資、其他收入等項。地方教育經費支出可按上述來源分類,也可按支出科目分類,包括經常性支出(人員經費與公用經費)與基本建設支出兩項。
民辦公助(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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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辦公助是大陸地區依靠民眾辦學校,政府給予幫助用以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的一項政策。
  在抗日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在占領區即號召民眾依靠自己的力量辦學,政府在經費等方面給以適當幫助。當時的鄉村舉辦了許多小學、識字班等。
  一九四九年以後,大陸地區繼續實行這項政策,對各類民辦學校包括農村成人學校、鄉村小學,地方政府在教育方針、政策、教學方面給予指導,幫助解決經費、師資等方面的實際困難。一九八○年代大陸當局實行權力下放,因此教育中(特別是基礎教育)民辦的成分越來越多,民辦公助已經是普通現象,不再成為特殊的辦學形式。
  〔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守則〕為大陸地區關於中等專業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的規定。由教育部於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以「試行草案」的形式頒發,並於同年三月三日起在各地試行。
  該守則共八條,全文如下:「(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立志為社會主義事業服務,為人民服務。(2)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逐步樹立無產階級的階級觀點、勞動觀點、群眾觀點、辯證唯物主義觀點。(3)熱愛專業,學好理論知識和技能。(4)堅持體育鍛鍊,講究衛生,積極參加勞動。(5)關心集體,愛護公物,勤儉節約,遵守社會公德。(6)誠實謙虛,尊敬師長,尊重職工,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7)遵守學校規章制度,遵守國家法...
職業補習教育(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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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補習教育為旨在使人們在職業技術知識及技能方面得到補償(或補救)的一種職業教育。其對象通常為僅有普通教育基礎,缺乏一技之長而欲從業者;或已在職而知識技能不足而需補充者。
  光緒二十九年(1904)清政府頒布〔奏定學堂章程〕,規定設立「實業補習學堂」,民國二年(1913)改稱「實業補習學校」,七年(1918)又改稱「職業補習學校」,其宗旨為社會在職人員或準備就業人員提供職業補習。中華職業教育社於民國六年(1917)成立後,成為倡導職業教育的先鋒;十年(1921)該社舉辦附設工商補習學校,廣招工人、學徒入學。在該社及其他一些機構的推動下,上海於民國二○年代一度掀起職業補習教育的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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