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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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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1 沿革2 條文章節2.1 第一章 總則2.2 第二章 任用資格2.3 第三章 任用程序2.4 第四章 任用限制2.5 第五章 任期2.6 第六章 附則3 相關連結 沿革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一日總統(74)華總(一)義字第2082號令制定公布全文43條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總統(79)華總(一)義字第7296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一日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3806號令修正發布第8、21、40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8600065380號令修正公布第14、15、17、18、26條條文;增訂第16-1、30-1條條文;並刪除...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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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係規範教育人員任用的特別法規。我國現行人事制度概分為公務人員、軍事人員及教育人員制度三大系統。其中公務人員與軍事人員制度均有完整體系,唯教育人員制度因中央考銓機關與教育部見解不同,自民國二十九年(1940)起,歷經第四、五、六次全國教育會議討論與交付研議,遲未確立。民國六十六年(1977)教育部組成專案研訂小組,歷時七年,至七十二年擬定草案,七十四年五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二○八二號令公布實施;七十六年七月三日教育部復公布〔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該條例分列〔總則〕、〔任用資格〕、〔任用程序〕、〔任用限制〕、〔任期〕及〔附則〕六章,全文計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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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如:「信任」。
給與職務。如:「任用」、「任命」。
職務、職位。如:「到任」、「重任」、「卸任」。
擔當、承受。如:「擔任」、「任課」、「任勞任怨」。
聽憑。如:「任意」、「任性」、「任其自然」。
量詞。用於計算擔任某種職務或具有某種身分期間的單位。如:「他連續當選三任會長。」
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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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知識或技能傳授給人。只限於口語單用。如:「教書」、「教琴」、「我來教你」。
傳授、訓誨、指導。如:「教學」、「教育」、「教授」、「教誨」、「教訓」。
宗教:利用人類對於宇宙、人生的神祕所發生的種種心理,構成一種勸善懲惡的教義,並用來教化世人,使人信仰的意識形態。如:「佛教」、「回教」、「基督教」、「天主教」。
使、讓。如:「真教人失望!」、「教他回去吧!」
禮儀、規矩。如:「禮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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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如:「生育」、「生兒育女」。
使存活、長大。如:「育嬰」、「育幼」。
栽培、教導。如:「教育」、「訓育」、「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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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如:「用人」、「任用」、「運用」、「用兵」。
功能、效果。如:「功用」、「器用」、「作用」、「效用」。
吃、飲。如:「用飯」、「用菜」、「用茶」、「用湯」、「用餐」。
花費的錢財。如:「家用」、「零用」、「花用」、「用度」。
付出、施行。如:「用情」、「感情用事」、「用盡心機」。
需要。如:「你不用去!」、「這件事不用你插手!」
可供使用的、應用的。如:「用品」、「用具」、「用途」、「用處」。
用功:認真學習。如:「用功讀書」、「努力用功」。
用意:存心、意圖。如:「你的用意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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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的小枝。如:「柳條」、「藤條」。
狹長的東西。如:「布條」、「麵條」、「金條」、「線條」、「油條」。
款目、項目。如:「法條」、「條款」、「條例」。
次序、系統。如:「井井有條」。
量詞:A>計算條狀物的單位。如:「一條魚」、「兩條線」、「三條香菸」、「五條裙子」。B>計算文書分項的單位。如:「民法共有一二二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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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高度智慧和靈性,使用語言進行溝通,能製造並使用工具的高等動物。如:「人是萬物之靈。」
別人,指自己以外的人。如:「推己及人」、「助人為快樂之本。」
每個人。如:「人盡皆知」、「人手一冊」、「人人為我,我為人人。」
指某種類型或身分的。如:「藝人」、「軍人」、「主持人」。
指品格、性情。如:「文如其人」、「他這個人滿不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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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某種職業的人。如:「演員」、「教員」、「公務員」。
團體中的一分子。如:「黨員」、「會員」、「團員」。
土地、疆域的周圍。如:「幅員」。
員外:A>古時官名,員外郎的簡稱。B>古時稱富貴人家的主人。
量詞。用於計算人數的單位。如:「一員武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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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說明某種現象或說法的事物。如:「舉例」、「例證」。
可供比照或依據的標準。如:「慣例」、「判例」、「史無前例」。
合乎某種條件的事物。如:「病例」、「案例」。
規則。如:「凡例」、「條例」。
按規定的。如:「例假日」、「例行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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