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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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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事為題,表達自己真正的意思,或想作的事。《通俗常言疏證.文事.題發揮》引《玉搔頭劇》:「正好題發揮,出我們的私氣。」《七俠五義》第四八回:「忽見那邊忠烈祠旗杆上黃旗被風刮的啒喇喇亂響,又見兩旁的飄帶有一根卻裹住滑車。聖上卻題發揮道:『盧方,你為何叫做盤桅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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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檢察署檢察官,為審理或偵訊案件之必要,傳喚受刑人或受羈押之人,並以傳票通知執行監獄或看守所,將受刑人或受羈押之人提庭訊問。提人犯不得外宿,當晚必須解還;若往遠地查證,當天無法趕回,則應寄押於當地之監所,次日清晨再行提出。司法警察為辦理案件需要,亦得向法院聲請提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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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南齊書.卷五二.文學傳.崔慰祖傳》:「好學,聚書至萬卷,鄰里年少好事者來從假,日數十袠,慰祖親自取與,未常為辭。」《南史.卷七二.文學傳.袁峻傳》:「家貧無書,每從人假,必皆抄寫,自課日五十紙。」
2.憑助。《後漢書.卷一○.皇后紀上.和熹鄧皇后紀》:「每覽前代外戚賓客,假威權,輕薄謥詷,至有濁亂奉公,為人患苦。」《初刻拍案驚奇》卷一一:「他本是儒家之女,精通文墨,不必假訟師,就自己寫了一紙訴狀。」
3.寬容。《戰國策.燕策三》:「北蠻夷之鄙人,未嘗見天子,故振慴,願大王少假之。」《三國演義》第一○五回:「魏延平日恃功務高,人皆下之。儀獨不假,延心懷恨。」
4.六書之一。語言中某些字有音無字形,而用同音字來表達。如「令」本為發號之義,為縣令之令;「長」本為久遠之義,為縣長之長。漢.許慎〈說文解字序〉:「六曰假,假者,本無其字,依聲託事,令長是也。」
古諷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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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古代人事的是非,以諷喻現實。如:「張先生說話常古諷今,暗寓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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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他人或他物的幫助。《左傳.襄公四年》:「鄫無賦於司馬,為執事朝夕之命敝邑,敝邑褊狹,闕而為罪,寡君是以願助焉。」唐.韓愈〈試大理評事王君墓誌銘〉:「困於無資地,不能自出,乃以干諸公貴人,助聲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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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其他事物為譬以曉諭他人。唐.元結〈說楚何惑王賦〉:「昔臣何惑王用閽嬖之謀,肆極荒淫,更經年歲,鑿險填深,轉餽通千里,萬金五譯。臣妾喻其心,然後云獲。」
2.一種比喻方式。運用時,不出現被喻事物的名稱及「如」、「像」等比喻語詞,而直接用作為比喻的事物來代表被喻事物。如《史記.卷四八.陳涉世家》:「嗟乎,燕雀安知鴻鵠之志哉!」以「燕雀」喻碌碌無為的庸人,以「鴻鵠」喻志向遠大的壯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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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別人的地位、名望來抬高自己。宋.邵博《邵氏聞見後錄》卷一六:「假名梅聖俞,毀及范文正公,而天下駭然不服矣。且文正公與歐陽公、梅公立朝同心,詎有異論?特聖俞子孫不耀,故挾之重以欺世。」
2.用他人的力量,多用作請人幫忙的敬詞。《儒林外史》第二二回:「如今要重大爺,明日早晨把客座裡收拾乾淨了。」《紅樓夢》第六回:「若可以領我見一見更好;若不能,便重嫂子轉致意罷了。」也作「藉重」。
屍還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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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俗的傳說及小說中的說法,指人死後靈魂附著於他人屍體而復活。元.岳伯川《鐵拐李》第四折:「您眾人聽著,這的是李屠的屍首,岳壽的魂靈,我著他屍還魂來。」亦用以比喻已消失或式微的事物,假別的名義,以新姿態出現。如:「原本已被否決掉的計畫,卻在這次會議中經有心人士的安排屍還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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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量用。如:「選委會向各中、小學商場地,作為政見發表會用。」《清史稿.卷一五七.邦交志五》:「中國亦允由德州至正定府及由兗州府或幹路中之他處過濟寧州至開封府兩支路,於十五年內由中國自行籌辦,並聲明儻用洋款,須向德華公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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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某事為理由。《儒林外史》第三九回:「你若是口不肯前去,便是貪圖安逸,在家戀著妻子,乃是不孝之子,從此你便不許再見我的面了!」也作「藉口」。
2.假託的理由。如:「他總是以塞車做為遲到的口。」也作「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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